环保部:关于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建议回复

   2016-05-18 3320
核心提示:关于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建议的回复(全面推进依法规范执法),全文如下:来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容具体、条

      关于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建议的回复(全面推进依法规范执法),全文如下:

      来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容具体、条件明晰,针对性强、符合现状实际,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该《办法》已施行2年多,收到了一定成效。伴随着“省以下监测监察机构垂直”的试点逐步推行,严格依法“持证”,严肃“亮证”执法,已迫在眉睫。 目前,环境监察执法证管理普遍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 1、持证人员学历低,素质良莠不齐,存在混乱持有现象。

      回复: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您提出的严格持证人员资格管理、追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执法证件的责任、无执法证件不得参与现场执法活动、及时组织培训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执法证件等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我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一、组织各地加强管理,开展执法证件专项清理

      自2013年12月我部发布《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来,各地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但也存在执法证件审核把关不严或年审不及时、部分持证人退休或调离执法岗位时未能及时注销、部分证件遗失损坏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2016年3月,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审核审验,规范证件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并组织对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开展专项清理活动,严禁不符合条件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坚决消除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工作给行政执法和法治工作带来的潜在风险。目前,相关清理工作正在进行。

      二、组织对地方持证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求,未取得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我部研究建立稽查制度,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稽查试点和专项稽查,并于2014年8月印发《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要求省、市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规范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等违反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2015年,除西藏外,全国31个省级环保部门累计对55.8%的市级环保部门和9.6%的县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市级环保部门对44.6%的县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纠正了一批执法不规范行为。

      三、加大培训力度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强化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2015年5月,我局制定并印发《全国环境监察系统2015-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计划在三年内对全部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截至目前,已完成国家级培训2429人,省级培训20345人。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加强环境监察岗位培训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规范执法。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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