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资源化利用的美国样本

   2016-04-15 2450
核心提示:在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美国之所以有比较先进的经验,和他们在这方面遭遇到了比较大的教训有关系。其中,最著名的就要属拉夫运河事件。绿色国际

      在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美国之所以有比较先进的经验,和他们在这方面遭遇到了比较大的教训有关系。其中,最著名的就要属“拉夫运河事件”。

      

      绿色国际经验

      清明刚过,墓地价格的高企成为了近期人们热衷于讨论的话题。由于城市墓地价格的高企,“生在北京、葬在河北;生在上海、葬在江浙”成为了人们的无奈选择。

      这恰恰反映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只会越来越紧张。但不管是居民用地、工业用地还是耕地的用量,都难以进行缩减。如何在现有的土地资源上做文章就成了城市管理者和普通民众需要面对的问题。

      事实上,除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外,做好土壤资源化利用,推动污染场地修复就成为了一个不错的选项。而在这个方面,美国的例子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拉夫运河事件”给美国的教训

      在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美国之所以有比较先进的经验,和他们在这方面遭遇到了比较大的教训有关系。其中,最著名的就要属“拉夫运河事件”。上世纪40年代,拉夫运河干涸后被一家化学公司购买,当作垃圾仓库倾倒工业废弃物。后来,该公司将充满有毒废弃物的河道填埋覆盖后转赠当地教育机构。但在随后的多年时间里,这里的居民不断患上各种疾病。

      此时的美国人才发现,全美境内有成千上万个类似拉夫运河地块的危险废弃物简易填埋场,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受到这一事件的影响,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简称CERCLA),并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著名的“超级基金”。

      可以看到,美国不只是立法,还考虑到了土地修复资金等一系列的问题。“超级基金”最初的资金为16亿美元,其中13.8亿美元来自对生产石油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行业征收的专门税,另外的2.2亿美元来自联邦财政。到了1996年,美国国会修改超级基金法时,将基金总数扩大到85亿美元。其中25亿美元来自年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附加税;27.5亿美元来自联邦普通税;3亿美元来自基金利息;3亿来自费用承担者追回的款项等。

      完善的流程

      解决了资金制约的问题,如何制定科学的管理流程就成为了土地修复这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美国的做法是形成联邦-地方-非政府组织三层次的土壤管理体系,形成评估-治理-再评估的治理流程。

      在美国,受污染的土壤被称为“棕地”,全美约有45万块棕地,大部分位于城市的老工业区中。棕地管理由联邦政府、州政府、社区及非政府组织共同完成。其中,联邦政府以环保署为主导,负责棕地的评估、管理及开发。国会则制定并通过有关土壤修复的政策法规文件。州政府制定详细的棕地治理标准,起到监督作用。地方政府和社区是棕地管理的主要实施力量。非政府组织作为参与者,参与推进土壤污染的治理。

      而具体的流程是先对污染场地展开调查,评估其污染等级,当场地得分大于28.5分时则建议列入国家优先名录成为超级基金场地。然后详细测定相关污染指数并设计实施相应的治理方案,完成后将从场地优先名录上去除。这一修复流程的特点是土壤的修复结合了优先权管理,从而保证了优先名录中的污染项目得到足够的关注与及时治理。

      经济手段促进

      充足的资金,完善的流程,除了这些,美国在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土壤修复与管理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的经验。美国国会于1997年8月通过了《纳税人减税法》,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刺激私人资本对棕色地块清洁和振兴方面的投资。此外,美国在2001年又通过的《小型企业责任免除和棕色地块振兴法》,促进棕色地块的清除和再利用,为棕色地块振兴提供经济援助和其他目的等进行了规定。

      除了税收外,美国相关法律还规定了治理费用承担者费用承担的范围和限度以及财政担保,并对揭发、检举非法泄漏危险物质的违法者的人规定可给予相应的奖金,对违法者可处以相应的罚款或按照违法持续日进行罚款,对累犯者,违法持续日的罚款额会更高。

      正是依靠健全的法律、完善的配套措施,美国成功走出了“拉夫运河事件”的阴影,并使得土壤修复成为了一个相对成功的产业。归纳起来,美国土壤修复产业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准备阶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这一阶段,由于土壤修复刚刚起步,因此产业比重并不高,土壤修复资金占GDP比重仅为0.056%。第二个阶段是起步阶段(1993年至2001年),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不断发展,土壤修复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此时的修复资金占GDP上升为0.123%。第三个阶段是快速发展阶段(2001年至2004年),此时的修复资金占GDP比重高达0.70%。第四个阶段是调整阶段(2005年之后),经过快速发展后,被修复的土壤数量不断减少,行业进入平稳发展阶段,此时的修复资金占比下降至0.49%左右。

      可借鉴之处

      美国的经验和教训给我国的土壤修复工作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首先,必须做到健全法律,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给我国的土壤修复执法提供依据,也能够为环境治理部门追讨修复费用提供最有力的武器。此外,只有法律健全,才能促进土壤修复产业快速发展。

      其次,要做好联合执法,落实“谁污染,谁负责”原则。合理开展资源化利用,避免修复和固废处置费用无节制地攀升是控制非法活动获得足够经济利益最有效的经济手段,只有成本控制住了,才会吸引更多的资本和企业进入这一行业,从而形成合力推动土壤修复健康发展。

      再次,设置合理的技术准则。美国的多个州政府都推出了完善的技术准则。例如,加州环保局在2008年发布了《重金属污染土壤成熟修复技术指南》,规范土壤资源化利用。而为各州环保部门工作的人员,则是大量接受过高等教育和具有业界工作经验的技术官员,他们是这些技术准则得以出台的基础保障。

      最后,广泛与具备资质的从业人员和公司合作。完善的技术准则意味着复杂且漫长的风险评估、方案设计和审批过程。为了在保证修复质量的同时提高修复速度,美国各州一般要求修复方案设计和执行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严格考试并经政府注册的技术人员以及具备良好资质和充足责任保险的公司负责人等。这类技术人员和公司在修复过程中作为第三方咨询人员,在很大程度上代替环保局对修复过程进行质量和风险控制。而环保部门则集中有限的人力来抽查修复项目、控制总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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