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和《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以来,水污染防治标准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水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水环境保护压力的日益加大,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防治思路、制度设计、责权规定、手段措施等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常态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会议认为,修订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注重继承、勇于创新、加强协调、合理可行的原则,重点针对当前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修订。具体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夯实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基础、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建立从源头到龙头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等方面,为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原则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按程序上报。
会议指出,为适应档案管理新形势、解决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促进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必要对《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办法》进行修订。《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办法(修订草案)》共八章三十二条,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档案管理职责,强化各级环保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职责,推动档案数字化管理,完善档案归档制度,细化各类档案的整理归档要求,确保档案安全保密。会议决定,《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作为部门规章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纪检组长周英,副部长翟青、赵英民出席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