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2021-02-20 生态环境部8020
核心提示: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编制目的、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编制目的、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直接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对保障核设施安全至关重要。经过30多年实践,我国建立了一套既接轨国际又符合国情的操作人员监管体系制度,推动培养了一支作风优良本领过硬的从业队伍,为确保核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更好适应核安全法和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推动操作人员监管更加精准规范,解决执照有效期短等问题,我们总结固化监管实践,立足当前形势任务,借鉴国际经验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前已发布的《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等法规中有关监管要求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制定了针对操作人员资格管理的专门部门规章。

问:《规定》所称“操作人员”具体指什么?

答:《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操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核设施操纵人员或者核设施操纵员,即在核设施主控室中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工作的运行值班人员。”同时,《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含义进行了说明,从而清晰界定了操作人员范畴,聚焦重点关键,优化许可管理,顺应行业期待。

此外,为了使专业术语更符合语言习惯,避免公众误解,《规定》在用词表述上使用“操作人员”替代“操纵人员”或者“操纵员”。

问:请简单介绍下《规定》编制过程?

答:《规定》编制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继承发展:

一是系统梳理了法规。梳理国内法律2部,行政法规6件,导则、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7件,国际相关法规标准11件,其他行业法规标准3件,总结实践借鉴经验。

二是深入开展了调研。赴核设施营运单位、医疗机构现场调研11次,组织全国操作人员线上问卷调查1次,重点开展了后处理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等专项研究,聚焦问题研究对策。

三是广泛征求了意见。2018年9月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后对主要意见进行了专项研究,并与国家能源局多次沟通形成一致意见。2020年7月再次向核设施营运单位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四是充分进行了审议。《规定》先后通过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审查专家委员会核安全组、综合委员会审查,生态环境部部长专题会、部务会审议,2021年1月27日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问:《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规定》分为“总则”、“申请与颁发”、“培训与考核”、 “监督与管理”、“罚则”和“附则”六章,共45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照类别、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等。

第二章“申请与颁发”,主要规定了申请执照、延续执照和变更执照的条件、材料和审批流程等。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主要规定了申请执照、延续执照和变更执照的培训和考核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主要规定了操作人员岗位配置、授权管理、监督检查要求等。

第五章“罚则”,主要规定了对操作人员、操作人员资格管理有关单位违法违规的罚则等。

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术语含义、生效日期等。

问:《规定》有哪些新变化新要求?

答:《规定》对我国操作人员监管进行了系统总结、固化与提升,继承了许可与监管并重等良好实践经验,保持了连续性;解决了监管要求分散于多个法规等问题,提高了实用性;着眼全局与时俱进防范风险,体现了系统性:

一是顺应形势前瞻谋划。除继续强化对核动力厂、研究堆操作人员的监管外,突出风险防控,适应我国乏燃料后处理建设形势任务,首次将乏燃料后处理设施操作人员纳入许可管理,并强化日常监管要求,督促严格规范管理。

二是稳妥审慎放管结合。立足我国操作人员管理水平提升实际,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将执照有效期从核动力厂2年、研究堆3年统一调整为5年;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操作人员授权管理等过程监管及履责追责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监督检查,强化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等的审查,完善监管内容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三是激励约束综合施策。坚持权责统一,要求核设施控股企业集团加强统筹;坚持风险指引,分级分类提出各类核设施操作人员知识技能等监管要求;树立鲜明导向,明确高级操作员执照申请、执照延续申请等业绩要求;聚焦履职尽责,优化运行部门负责人等运行管理人员监管要求等。

问:后续如何进一步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规定》发布后,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做好宣贯解读。面向企业集团、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审评监督单位等广泛宣贯,深入解读《规定》编制目的、主要思想、内容要求及相比原法规的变化等,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动《规定》落地。

二是平稳衔接过渡。尽快发布规范性文件明确非运行岗位执照换照、运行值班人员岗位配置等要求和工作安排,指导过渡期工作开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操作人员资格管理平稳有序。

三是持续优化完善。对照《规定》要求,修订《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等有关导则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有关管理要求系统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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