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手段遏制环境污染是否可寄厚望

   2015-11-25 2680
核心提示: 近日,一则“环保税法草案正在进行最后完善”的消息着实吸引眼球,不仅将人们的思绪拉回到今年6月环保税法草案向全社会广征意见时的广泛讨论与关注,更重燃人们心中对环保税遏制环境污染的寄望与期待。

      近日,一则“环保税法草案正在进行最后完善”的消息着实吸引眼球,不仅将人们的思绪拉回到今年6月环保税法草案向全社会广征意见时的广泛讨论与关注,更重燃人们心中对环保税遏制环境污染的寄望与期待。

      按照惯例,国务院下属部委编制实施的法律草案必须先经过国务院审议通过,再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实施。据此,消息源表示环保税法草案最快将于今年年底前由国务院审议通过草案,并有望于2016年上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必须说明的是,在环境保护领域擅用经济手段,形成对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可能对生态环境带来的改变行为形成约束,以替代以征收污染费用、处罚费用为主要手段的行政手段,可谓是历经发达国家实践检验后,最能发挥可见成效的一项通行制度。因此,在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呼声也由来已久。

      长期以来,不同于欧美各国的环保政策逐渐减少直接干预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收、绿色环保税等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的做法,我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虽然也采取了一些税收措施,但比较零散且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无法充分起到调节作用,也无法满足环境保护所需资金。

      严格地说,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种,而且某些税收优惠政策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应该说,这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关系密切,毕竟在30余年的快速发展中,上至决策部门,下至社会舆论,都未曾关注或真正反思过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高速发展成果的发展模式。

      直到近年来,国际、国内环境越发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明确要求,围绕环境保护前提积极调整发展步伐,努力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决心才得以真正确定。在我国,环境保护也被提及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时间节点上,此时推动环境保护税的出台恰逢其时。一方面是舆论环境已然成熟;另一方面是全国上下均已形成不再唯GDP论的新时期发展思维,在寻求经济新常态中谋得发展新机遇正在成为各地力求实现的新目标。其中,环保产业因其影响广泛且市场巨大,正在各地积极布局。

      因此,此时推动环境保护税的出台势必会通过经济手段对传统产能形成有效引导,并有助于培育产业发展朝向兼顾生态发展的轨道前进。然而,随着今年6月份由国务院法制办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项酝酿多年的环保税法草案在大白天下之余亦引发了相关讨论。

      比如针对排污“费”改“税”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环境者的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关,税额应与环境恢复的费用大体相当。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如果行为主体没造成污染,则不应对其收税?

      对此,讨论关注点无外乎收与不收的问题,关键是,《征求意见稿》还确定了即将实施的征税标准与现行排污费基本持平的表述。在确定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的同时,各自的现行排污费标准将对征税标准形成指引。此外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有“加倍征收环保税”的表述。

      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我国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186.8亿元,这些费用能否满足当年污染治理的费用,或者更加直白地说,这些钱能否弥补因污染带来的损失我们不得而知。发散去想,若按照这样的标准,“费”改“税”后的环境保护形势是否将与当前有较大变化,难免会心生疑虑。

      对此,环保界人士普遍颇有微词,认为《征求意见稿》仅是简单的排污费改税,与预期差得比较远。此外,排污费到税的平移与社会公众希望环境税能发挥更大作用之间有差距。

      记者以为,应对报有此种观点的业内人士以宽容,毕竟作为深谙我国环保现状和问题存在与解决之道的学者,乐于寄望通过一部法律的出台对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盘根错节快刀斩乱麻,实际上这的确是社会心声与共识。

      但毋需否认,作为环保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费”改“税”的重要程度需要凸显,而后续诸如碳税等更加精细具体的税种设置还有待立法工作循序渐进,以适应现实发展要求,毕竟,一部被置于空中楼阁的法律制度远不及在一定阶段可发挥主要作用的制度安排来得实际。

      至于是否应该对以税收手段遏制环境污染寄予厚望,答案显然应该是肯定的。我们不需要因为阶段性的制度建设暂时出现空白或缺失而对整部法律心灰意冷,尽管目前的环保税法草案与各界期待存在一定差距,但仍不能否认其在我国环境税改革历程中应具有的阶段性重要地位,特别是经过社会征求意见和讨论后的最终方案,是否能将社会各方意见充分予以考虑,并完善其中,对于关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而言,心中仍可保留寄望其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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