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

   2016-05-31 1760
核心提示:环保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组织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根据通知,2015年度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过

      环保部近日发出通知,决定组织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工作。根据通知,2015年度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煤炭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以及焦化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情况是本次稽查的重点。

      根据通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煤炭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按以下顺序核定计算:一是使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二是暂不具备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三是不具备监督性监测条件的,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核定。钢铁企业物料衡算可以采用环保部2014年印发的《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煤炭行业还可以结合系数法核算排污费。

      通知明确,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稽查单位存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以及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应当对涉及的排污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收集相关证据,重新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现场核查过程中应详细核对排污单位原料消耗量,能源消耗情况以及产品产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并根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准确计算各环节污染物排放量。

      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借助国家开展排污费征收专项稽查的契机,重新梳理、核算本行政区域内钢铁、煤炭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确保做到应收尽收。

      关于稽查处理,环保部明确,对稽查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存在协商收费、定额收费以及违反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问题时,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整改到位。稽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谎报、瞒报排污申报数据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稽查办法》的规定,责令追缴或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或未将排污费依法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排污费征收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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