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的支撑引领作用,有效化解产能过剩、加强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建设提质增效、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的支撑引领作用,有效化解产能过剩、加强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建设提质增效、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我省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80%~85%能耗限额、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创新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
把节能标准化纳入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要工作内容,形成联合推进节能标准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全省节能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制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方案和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划,建立节能标准实施、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评估,确保能耗限额、能效指标等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煤炭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机制。
统一规划全省节能标准,将节能标准纳入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完善节能标准立项、复审和修订机制,对急需的节能标准启动快速制(修)订程序,确保节能标准能够及时立项、及时复审和修订,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完善节能标准技术审查机制,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协调性。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建立能效标杆转化机制,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行业准入指标,适时纳入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推动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标准,提高节能标准研究和制定的能力。(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节能标准化服务。
加快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标准查询服务。鼓励和引导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加大节能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创新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效果评估评价等服务工作模式,提高节能标准化服务水平。(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一)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
工业领域:
加快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焦化、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和电子信息等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形成覆盖能耗限额、节能监测、能源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体系。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煤层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建筑领域:
加快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完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标准体系。
交通运输领域:
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的标准研究与制定,加强运输方式衔接、运输场站设置、综合交通运输以及公路节能照明、不停车收费和超限超载预检系统等方面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节能地方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