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从广东省韶关市发改局获悉,为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决定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韶关市发改局要求韶关市有关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据韶关市发改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执行时间上溯到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完成超低排放建设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论是否已经开始享受电价加价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均按照新规定的加价政策执行。
据悉,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³、35mg/Nm³、50mg/Nm³。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