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近日发布消息称,预计今夏近海赤潮偏多。今年1月以来,广东惠州、珠海、深圳、汕尾等海域已相继出现规模不等的赤潮现象。
此外,据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5月25日发布《2015年东海区海洋环境公报》显示,东海区5个生态监控区的评价结果表明,滩涂湿地、河口、海湾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苏北浅滩滩涂湿地、长江口河口、乐清湾海湾和闽东沿岸海湾4个监控区处于亚健康状态,杭州湾生态监控区依然处于不健康状态。
海洋污染,尤其是近海污染问题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可以说,治理海洋污染已经成为了非常紧迫的问题。
填海造地重伤海洋环境
对于海洋污染的治理,国外的很多经验和教训是值得我国借鉴的。邻国日本海洋的环境治理与海洋环境保护就经历了一段艰难的过程。
战后50年代至60年代初的日本,将复兴经济摆在了优先位置。由于片面发展经济,环保意识薄弱,使得以工业集中的地区为中心,出现了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影响正常生活的海洋环境公害污染,在一些地方出现了“水俣病”、“骨痛症”等。
除了工业污染,填海造地对海洋环境也产生了不利影响。1945至1975年间,日本政府在临海填海造地11.8万公顷(相当于两个新加坡的面积),统一进行工业布局,将炼油、石油化工、钢铁和造船等资源消耗型联合企业配置于东京湾以南的沿太平洋带状工业地带上,使原料码头与产品码头成为工厂的一部分,减少了中转运输费用,并据此调整工业布局,向临海集中。
对此,日本有关专家指出,港口与工业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新布局不仅使能源消耗量多的钢铁、水泥、制铝、发电和汽车业等成本下降,促进了这些部门以及造船、机械和建筑等工业部门的发展,而且使以石油为原料的石油冶炼、石油化学、合成纤维、塑料制品和化学肥料等工业飞速发展。
在获得巨大收益的同时,大肆填海造地发展工业经济也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的后遗症。日本环境厅曾经发表的调查数据显示,1945年到1978年,日本全国各地的沿海滩涂减少了约3.9万公顷,后来每年仍然以约2000公顷的速度消失。
此外,过度的填海还导致日本一些港湾外航道的水流明显减慢,天然湿地减少,海岸线上的生物多样性迅速下降,由于海水自净能力减弱,水质日益恶化。
立法治污标准日渐完善
为了治理海洋污染,日本政府于1958年制定了《公共水域水质保全法》和《工厂排污规制法》,正式拉开了日本全国性治理海洋污染的序幕。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先后出台了《水质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保法律,基本形成了海洋环境法规体系,为治理海洋问题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日本还不断加强海洋环境管理体制,在特定事业所设立了“防治公害专职管理者”。
随着各项相关法令的制定、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大规模环保设备投资等努力,海洋环境治理初见成效。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海洋污染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随着日本对于海洋污染的立法越来越详细,标准也越来越高。近日,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日本禁止货船等船舶排放未经处理的压载水的《海洋污染防止法》修正案在参院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并正式成立。该修正案旨在防止将含有浮游生物和细菌等的水排入自然分布区以外地区而给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据了解,压载水是船舶在空载状态下注入、在搭载货物时排出以保持船体稳定的海水。修正案严禁跨国航行的船只在未对浮游生物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就直接排放压载水,规定船主有义务配置处理设备并设置管理负责人。关于压载水的排放,日本和美国等各国均出现过受害案例,国际海事组织(IMO)2004年通过了国际公约要求各国加以应对。
通过政府与民众两方面的共同努力,就可以迫使企业向环保方向努力,日本海洋污染在20世纪60-70年代逐步加以解决,到80年代已基本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为应对传统能源危机,日本还大力加强氢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研究,努力实现21世纪以生物质能利用为基础的新发展,能源消费从地下化石能源向地上生物能源的转化,最终实现循环发展。
对我国的启示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三次围海高潮: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围海晒盐;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的围海造田;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的围海养殖。近年来,中国正在进行中的第四次填海高潮,则是沿海地方政府主导的港口经济和临海工业。
“临海工业和房地产开发的经济利益是马上就看得到的,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却是长远的,需要十年甚至数十年才会渐渐显现。”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曾表示,围填海主要是裁弯取直,天然海岸线原本是弯的,填海之后就变成直的,这不仅破坏了沿海湿地、滩涂,使生物多样性大大降低,还会使近岸洋流改变流向,降低海水自净能力。
因此,我国应该从立法角度,尽快完善现行的海洋保护法律。尽管我国现有涉海法律17部,行政法规27部,部门规章80多个。但宪法对海洋却并未提及。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出台,1999年12月通过修订。尽管该法在过去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必须根据现在的状况进行修订,加大对排污行为的惩处力度。
在立法方面,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政府在解决海洋环境问题过程中的经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企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要求企业达到什么标准,更不能直接下达治理指标,而是通过公布全社会污染控制总目标引导企业进行环保,同时通过市场行为,也就是能源价格等调控企业环保行为,减少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工业污染主要是工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解决措施主要是通过各种法律和经济措施解决,要求工厂减少排放,否则处以罚款,而对于工厂在海洋环保科研、设备方面的投入,政府给以一定的补贴,企业根据生产情况提出环保课题,并且由企业组织科研人员,包括院校、社会科研单位的人员研究解决。
其次,政府在市场上推出绿色环境标志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环保产品,而没有绿色环境保护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上就得不到市民的认可。在日本,一个企业如果对环保无动于衷,消费者就不会满意,市场就会淘汰其产品。也就是说,环保不仅是政府的要求,也是市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