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6-05-18 2230
核心提示:《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推动实施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推动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推进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对此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表示,作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首个专门文件,《意见》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指导重点领域补偿、重要区域补偿和地区间补偿的指导性文件。

      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水流等领域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总体上看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意见》明确了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总要求及4条原则,即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转型发展,试点先行、稳步实施。该负责人表示:“这些原则,不仅是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做好生态补偿工作的主要保证。”

      按照《意见》要求,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促进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

      《意见》明确提出,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生态保护补偿的支付主体是生态受益者及代表受益者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生态保护补偿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切实履行支付义务,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和权责落实的监督管理。

      “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受益主体要履行生态补偿义务。保护者要切实履行生态保护责任,保证生态产品供给和质量。”该负责人强调。

      据悉,生态保护补偿包括重点领域补偿、重点区域补偿和地区间补偿。其中,重点领域补偿包括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7大领域;重点区域补偿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地区间补偿主要是继续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对口支援、新安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

      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

      针对现有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单一、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意见》提出从3方面筹措资金,加大保护补偿力度。

      在纵向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要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和地方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

      在横向方面,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在市场方面,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探索建立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补偿原则、补偿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权利义务、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根据条例实施情况,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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