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

   2016-05-09 3240
核心提示: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青岛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青岛市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6年度,青岛市将以各区市PM2

      山东省青岛市环保局、青岛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出台《青岛市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6年度,青岛市将以各区市PM2.5、PM10两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达标改善情况和有关区市秸秆禁烧工作为考核指标,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空气质量改善、秸秆禁烧得力的区市将获得奖励,反之将受到处罚。

      与2015年相比,今年的《方案》新增了对有关区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去掉了NO2、SO2两项考核指标,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也翻了一番,由原来的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40万元/(微克/立方米)。

      内容:

      考核各区市PM2.5、PM10季度平均浓度达标改善情况

      记者了解到,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今年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内容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考核各区市PM2.5、PM10季度平均浓度达标改善情况,其中PM2.5、PM10两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40%,考核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二是考核有关区市秸秆禁烧工作,根据秸秆禁烧工作情况,对有关区市进行资金奖励或扣缴,考核范围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青岛市将对各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变化:

      首次考核秸秆禁烧工作,取消了NO2、SO2两项考核指标

      与去年相比,今年的考核内容有增有减。

      今年,秸秆禁烧工作首次纳入岛城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对此,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有关负责人表示,秸秆禁烧工作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指标之一。按照《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负总责、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将禁烧与项目审批、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农村生态创建、农村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挂钩,推动地方政府不断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度。因此,2016年,青岛市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

      同时,今年青岛市对大气污染物的考核内容上有所调整,在去年4项污染物的考核基础上取消了NO2、SO2两项指标。

      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同比变化作为考核指标。但从青岛市实际情况看,2015年青岛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28微克/立方米、33微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51微克/立方米、94微克/立方米,均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分别为35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是青岛市的两项主要污染物,鉴于此,2016年青岛市决定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

      算法:

      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翻倍,一处秸秆焚烧火点将罚3万~5万元

      《方案》明确规定了对PM2.5、PM10两类污染物和秸秆禁烧工作的考核方式。

      大气污染物的生态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生态补偿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生态补偿资金系数是固定的,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那么,考核得分又是怎么算出来的呢?PM2.5、PM10两类污染物考核数据将采用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PM2.5占整个考核权重的60%,PM10所占权重为40%。各区市的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40%。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2016年起,《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原来的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40万元/(微克/立方米),为了与省生态补偿办法保持一致,更大程度地激励各区市改善空气质量的积极性,青岛市也相应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提高到40万元/(微克/立方米)。”青岛市环保局污防处负责人介绍。

      此外,秸秆禁烧工作考核数据采用环境保护部秸秆禁烧卫星遥感监测核定结果。生态补偿金计算方式如下:重点禁烧区域(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每出现1处火点,所在辖区向市财政缴纳5万元;其他区域每出现1处火点,缴纳3万元。对全年未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区市,市财政将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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