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保单位垂直管理引发的思考

   2016-05-04 2820
核心提示:垂直管理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重大环保制度改革,有利于增加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对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提高环

      垂直管理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重大环保制度改革,有利于增加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对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提高环境执法的公平公正性和执法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环保行业的垂直管理涉及到国有环保单位、地方政府、地方公司及所在地区群众。本文从以上四个方面谈谈在环保垂直管理施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相应优化建议。

      施行垂直管理的好处

      通过省以下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绝不能因为地方财税和GDP发展需要而网开一面,可以有效抵御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以准确的监测信息和严格的执法监察,为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更为准确的环境数据和更强的执法震慑力量。

      国有环保单位面临的困窘及相应解决方案

      在现行的属地管理体制下,地方环保局统一在地区领导下工作,一方面因为上级部门要求及国家政策规定,要加大力度推行环保政策对地区违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另一方面出于地区政绩的需要,地方主要领导希望GDP增长速度更快点,在GDP增长和环保责任的选择中,更加倾向于GDP增长。使得环保局出现进退艰难的窘境。

      环保局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环保部门权利小,所需管理事情多。在处理环保类事件的时候,更多的时候是个建议者或者汇报者,没有或者缺少直接处理相应事件的权利,这样就导致相应处罚没有及时实现,对同类型的案件没有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环境污染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

      作为纳税大户的污染单位,若是严格按照当前的环保标准来指导公司发展,随之而来的环保投入是巨大的。加之现在处于新常态经济的发展阶段,经济效益不是很好,巨大的环保投入只会增加企业负担。这是的污染单位只好寻求地方政府的保护。当地政府处于GDP发展的考虑,就会对区域环保单位进行建议。这样就束缚了环保部门一心治理污染的决心。

      所以,国家环保部门在施行垂直管理的时候就应该给予环保部门相应权利,使之有更多的权利污染部门施行直接的处罚或者治理。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配合相应的环保执法,在GDP与环境效益的选择中,更加侧重环境效益。

      地方政府的困窘及相应解决方案

      若是环保部门权利少,执法力度不够,环境治理效果不明显,那么在国家要求环境治理的大政策下,无法积极落实中央政府相关的环保政策,这是不可取的。若是给予环保部门拥有太多权利,环境治理会取得很大进展,但是会对GDP的增速产生很大影响,同时,环保部门的权力过大,很容易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这会损坏政府在民众的良好印象。

      地方政府的改变

      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商,设立政府和环保部门共同执管的环保权利监测机构,对在环保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滥用职权等问题进行监督与矫正。

      扩大环保相关知识在地方主政领导之间的普及,使之更加明确GDP和环境效益孰轻孰重。

      设立相关奖励及处罚政策。对在治理环境的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单位或者企业,给予相应直接经济补贴或者减免部门税务的奖励;对消极应对环境治理的企业或者单位,给予相关经济处罚和警告。

      地方污染企业的改变

      改变原有的发展模式,寻求更加经济、环保的经营思路,尽早谋划企业的升级转型,适应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

      地区群众的改变

      无论是环保部门的执法与监督,还是地区政府大力治理环境的决心与力度,还有地方企业的积极配合。所有的最终受益群体都是当地群众。所以当地群众有权利也有义务参加到环境治理的监督与改善行动中。应在群众中设立相关组织来对环保部门、地区政府及有污染倾向的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监督他们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行为与效果,从而为我们绿水青山的家园梦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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