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简政放权并非弱化公众参与监督

   2016-04-29 2390
核心提示:近日,在环保方面,按照国务院今年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文件要求,环保部近期连续出台系列环评制度性文件

      近日,在环保方面,按照国务院今年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文件要求,环保部近期连续出台系列环评制度性文件,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明确提出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初审。这与目前正在修订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环保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规定一致。

      一些人担忧,此次环境保护部为配合国务院的简政放权改革而进一步实施的审批权下放,会出现政府在一定程度放弃环保验收监测信息公开责任,削弱公众参与监督积极性。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简政放权改革实际上进一步强调了政府相关信息公开的责任和公众参与监督的要素。

      《方案》明确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保障公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推进环评阳光审批,实现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的全过程、全覆盖公开,推进形成多方参与、全社会齐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方案》也明确要求,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方案》还明确规定,环境信息要依法公开。即信息公开主体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方案》的上述规定,实际上强调的是政府必须通过强化环境信息公开责任,达到公众更好地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监督的目的。

      《方案》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发布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重要环境问题或举报的环评违法问题,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并反馈;建设单位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形式建立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发布平台,对于公众反映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应当给予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而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期、施工期和建成运营期,还要建立与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的机制,以此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这些规定的制定正是为了积极回应社会监督。

      可见,此次环境保护部的放权,不仅并非放弃环评信息公开责任和公众参与环评监督的重任,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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