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文件印发),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要求,加快推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全省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点位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反映生态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生态环境建设成效。
(二)基本要求。
点位布设到县区。监测点位布设全面满足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需求,建成全方位、立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空气监测点、土壤监测点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地表水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可监测河流。噪声监测点位覆盖所有设区市(含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以下同)和省级直管县。所有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建成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数据可靠能共享。全面施行依法依标准监测,建成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共享与统一发布。
预测预报常态化。省本级和西安市继续完善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关中其他设区市2017年底前、陕北陕南设区市2018年底前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全面实施水体、土壤重污染与风险预警;所有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实现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报警。
测管联动可追责。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与管理协同机制,使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有效支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环境保护巡察、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工作,实现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督执法协同联动。
二、布点原则及范围
(三)布点原则。
1空间代表性。监测断面(点位)能代表所在区域空气、水、声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反映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时空分布状况与特征。
2历史连续性。在原有空气、水、声和土壤监测点位基础上,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任务进行优化调整,确保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历史延续性。
3管理针对性。统筹考虑环境质量本底监测和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管理需求设置点位,使监测数据成为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和各级政府环境综合决策的基本依据。
(四)布点范围。
1空气环境监测网。在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上,根据地区污染特征适时拓展监测项目;增加背景站、区域站和超级站;在大型工业园区增设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监控点,在环保重点城市(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市)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监测和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遥感监测。
2水环境监测网。优化水环境监测断面布设,手工监测断面重点覆盖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嘉陵江等6条主要河流的干流和一、二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三级支流、城市河段、重要湖库、跨界(省、市、县界)河流出入界处。饮用水水源监测覆盖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和重点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区域污染防控、环境管理考核、预报预警需要,适时增加水环境监测因子,增设自动监测站点。
3土壤环境监测网。建成覆盖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实行普查点位和风险点位相结合。普查点位重点关注以耕地为主的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区域,风险点位重点关注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饮用水水源地、采矿(油田)区及周边、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菜篮子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污水灌溉、大型交通干线两侧、社会关注的热点区域等。
4声环境监测网。建设覆盖全省所有设区市、省直管县的区域声环境、声功能区、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优化调整城市区域、功能区及交通噪声监测点,加强对城市敏感点的监测;交通噪声及功能区监测逐步实现自动监测;加强典型噪声源预测与评估,对建筑施工场地、大型机场等重点环境噪声源开展自动监测;在西安市开展车载噪声自动监测试点;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铁路沿线等环境振动重点污染源开展试点监测。
5生态环境监测网。对全省国家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林区、农产品主产区、湖泊湿地、城市群等重点地区的典型生态环境开展监测与评价,摸清我省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影响因素和潜在风险底数。
6辐射环境监测网。建成覆盖所有设区市的辐射环境自动监测应急预警平台,形成对全省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及运输单位在线监控、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及土壤、重点监管的核设施周边核预警监测、全省人口密集区域电磁辐射监测。
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五)建设高效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体系。
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酸雨、沙尘暴、温室气体等监测点位,增加背景站、超级站、区域点等科研站点,增设大型工业园区污染监控点,开展建筑施工扬尘监测、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的遥感监测。完善地表水手工和自动监测断面,在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嘉陵江等6条主要河流考核断面、主要支流入干流断面以及市界、县界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开展地下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设土壤环境质量国、省控例行监测点位,基本具备重点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掌握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在环保重点城市、重点交通干线城区段开展噪声自动监测试点,准确监控和评价区域声环境质量;完善机动车尾气排放和环保标志发放监管工作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等配合)
(六)建设天地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加强生态监测系统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地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在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中的应用,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着力提升我省的生态、水、大气等综合遥感监测和技术研究能力,实现对典型区、典型生态系统等大范围、全天候监测,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配合)
(七)建设测管协同的污染源监测体系。
规范污染源监测数据传输、联网、发布及应用管理系统,建成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与分析预警平台,形成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报警以及追踪定位,实现环境监测与监督执法联动。各类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废水、废气、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污染企业和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依法公开监测数据。(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八)建设科学严密的核与辐射监测体系。
建成设区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开展土壤及饮用水水源地核素监测。对重点监管的核设施周边地区辐射环境及水体、土壤、底泥、生物等环境介质核素实施监测,在核设施排污口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对人口密集区域内重点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对Ⅲ类以上放射源开展在线监控。建设省市两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预警指挥平台。(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四、实现环境监测信息互联共享
(九)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按照“统一标准、共建共享、授权使用”原则,依托省环境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集成环境保护、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公安、质监、测绘地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监测数据,建设互联共享、自动分析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资源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配合)
(十)准确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十一)实现环境质量及时预报预警。
建立以西安市为代表的关中城市群、汉中市为代表的陕南地区和延安市为代表的陕北地区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和源清单编制的常态化工作。加强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形成以省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结合污染源分布和流域水质风险,研究建立水质预测预警模型,开展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防控土壤环境质量风险。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识别系统,判别重点土壤环境质量风险区,确定主要污染指标。强化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实施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十二)形成全省协同的应急监测能力。
在全面加强各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在关中地区选2个市级监测站,陕北、陕南各选1个市级监测站,重点加强现场应急监测、快速监测、移动监测能力,着力打造全省统一指挥、区域保障有力的应急监测体系,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污染事故提供准确、迅速的监测数据支撑。(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六、建立环境监测、管理联动机制
(十三)强化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职能。
按照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需求,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监测与管理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执法性监督监测。环保监察部门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及时向同级监测部门通报执法检查计划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与监测,实现污染源同步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加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对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党政领导干部,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政府牵头,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十五)推动环境监测数据深度运用。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境督察巡察、目标责任考核、干部离任审计、环境损害赔偿等领域的应用,使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正指导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七、保障措施
(十六)规范和健全政府环境监测机构。
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按照中央要求严格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确保各级公益性环境监测职能有效发挥。强化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培养与技术培训,全面提升监测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十七)加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投入力度。
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制要求,环境监测工作及运维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参照国家规定完善环境监测岗位津贴政策。加快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第三方专业公司托管运维,落实运维经费。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考核评价及质量控制体系,切实提升省级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水平。(省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科研与技术创新。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加强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研究和环境监测热点问题研究,为全方位防控环境污染提供决策支持。加快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国内外先进监测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进行监测技术方法与监测仪器设备的研究与开发。在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产化监测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气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十九)培育和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管理。
逐步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研究制定我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激励约束,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等配合)
(二十)广泛凝聚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共识。
在强化政府新闻发布、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同时,充分运用手机App、微信等新媒介,扩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面,着力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的主动性和关注度。(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