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谁污染、谁治理”转向“污染者付费 第三方治理

   2016-04-28 2300
核心提示:4月25日,依新《环保法》的规定,国务院委托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环境述职,这还是史上头一遭。陈吉宁表示,将启动全国土壤

      4月25日,依新《环保法》的规定,国务院委托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环境述职”,这还是史上头一遭。

      陈吉宁表示,将启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他报告说,“全国所调查的630万平方公里的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这敲响了警钟,不容回避。

      面对毒地的既成事实,作为“亡羊补牢”的手段的土壤修复值得关注。“谁污染、谁治理”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但在土壤修复领域,这一原则存在着不适宜之处。

      首先,生产企业往往并不具备土壤修复的专业能力。有的企业为了履行土壤修复的责任,专门成立了负责土壤修复的公司,比如神华集团宝日希勒公司等。但是,这种做法除了一些超大型国企之外,其他企业很难效仿。

      其次,土壤修复的资金之困。一些地方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设立了生态补偿金或可持续发展基金,企业按照产量进行缴纳。但是在基金设立之后,很难做到“专款专用”。即使“专款专用”,也往往难以覆盖土壤修复成本。有的地方甚至规定,企业申请的环保补助不得超过企业环保项目投入的10%,而且还伴随着严格的审计。这就意味着,主动承担环保责任的企业需要投入更多资金,等于重复缴费,企业缺乏积极性。许多主动进行土壤修复的企业其实都没有申请过政府的类似基金。这里虽然遵循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但是光靠企业自觉的模式难以持续。

      第三,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显然无法适用。2011年国务院制订的《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土壤修复资金难以落实,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一般会摊派给邻近的国有企业承担相应的土壤修复责任。这种义务性的土壤修复做法并非长久之计。

      好在《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了“增减挂钩”机制:地方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份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所以,近年来地方政府对于土地复垦的态度转向较为积极。但是,在土地财政的作用下,以追逐建设用地为目的的复垦模式,是否会仅仅做“土壤覆盖”,而不做环境清毒,把危险留给后代?

      上个世纪美国发生“拉夫运河事件”,卡特总统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超级基金法》,设立“超级备用金”,用于清理有毒土壤。“超级基金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中国的环境保护机制需要从“谁污染、谁治理”转向“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具体而言,污染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一定要自己治理。可以由政府设立生态补偿基金,企业按照一定标准缴纳费用,然后政府根据统一计划,运用这个基金雇用专业的土壤修复公司从事土壤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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