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检测方面,从业单位具备国家计量认证(CMA)或国家级实验室计量认证(CNAS)即可;在修复工程实施方面,依托国家已有的承包和施工等资质进行管理即可。
关键是要认清问题所在,划清责任归属,制定追责办法。假如法律规定修复项目完成后再发生污染问题,业主要继续负起调查修复责任甚至其他更多责任,业主就会更加慎重地选择修复从业单位
从业资质一直是土壤修复业界广泛关心的问题。尽管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设立土壤修复从业资质,但在土壤修复实践中,各地会对投标单位做出一定要求。据中国环境修复网统计,在近些年来的土壤修复项目招投标中,甲方要求投标单位需具备以下一项或几项资质: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省级以上环保产业协会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无法律依据)。
资质属于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而行。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实施前,国家层面应该不会设立土壤修复从业资质。而且在土壤修复行业发展初期,市场尚未完全打开,还没有专门设立资质的必要性。不过,未来随着上位法的出台,土壤修复市场进一步打开,土壤修复行业是否有必要设立从业资质?
不宜一概而论,应根据工作内容具体分析
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总工程师宋云认为,是否需要设立资质不宜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工作内容具体分析。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涉及判断场地是否存在污染、污染水平,是否需要修复、修复目标如何确定等问题,技术含量较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和经验非常重要,应该对从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资质要求。
而在环境检测方面,从业单位具备国家计量认证(CMA)或国家级实验室计量认证(CNAS)即可;在修复工程实施方面,依托国家已有的承包和施工等资质进行管理即可,可考虑由行业组织发布修复工程业绩信息,辅助政府和业主做判断。
谈到对土壤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宋云认为,应主要靠监理管好过程,靠验收管好治理效果,靠长期监测(或后评估)保证效果长期稳定,靠行业自律做好自我管理。
“建议政府与行业组织携手,由政府部门推出负面清单,由行业组织推出正面清单。如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推出的《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修复从业单位推荐名录》就是目前国内土壤地下水修复行业的正面清单,从业单位凭综合实力和项目业绩可申请进入。”宋云说。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姜林则指出,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的现状是,一个项目,无论修复从业单位做得怎么样,雇佣这一单位的业主都不必承担责任,所以业主总是倾向于选择报价最低的投标单位,而不关心他是否能把事情做好,这客观上也鼓励了低价中标行为。
上述问题不仅在土壤修复行业里存在,在一些早有资质管理、已发展多年的行业也同样存在,可见资质管理可以促进行业规范,但也有不能解决的问题。
关键要认清问题所在,划清责任归属,制定追责办法
姜林表示,关键是要认清问题所在,划清责任归属,制定追责办法。假如法律规定,修复项目做完后再发生污染问题,业主要继续负起调查修复责任甚至其他更多责任,业主就会更加慎重地选择修复从业单位。
此外,很多时候项目出了问题,管理部门常常主动承担责任,造成管理部门决策压力很大,抉择艰难。“如果管理部门能够对完成情况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永远不予通过,低价劣质的从业单位尽管开始投入很少,但如果反反复复地做,成本上升到比高投入、认真做的单位还高,他们就会改进工作或是被淘汰。”姜林说。
在法律监管的同时,由行业组织带头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也是非常有效的手段。在土壤修复行业自我管理中,信息公开和接受行业监督很有必要。就像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监彭勇所说,行业可以不设准入门槛,但是数据、报告要透明,让同行们能看到,这样,水平太差的从业企业一定玩不下去。
中国环境修复研究院院长高胜达表示,不可否认,行政审批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行政审批过程中也存在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由审批产生的利益输送导致了腐败和不公平竞争。
“在国家减少行政审批的政策风口上,为土壤修复新设资质有一定难度,但只要有充分的理由,随着土壤修复市场大规模启动,在调查评估等重要环节设立资质不是没有可能。”高胜达说。
高胜达呼吁,促进土壤修复行业健康发展,资质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在环境治理用效果说话的时代,躺在一纸资质上面吃香喝辣的想法已经落伍了,有实力、有业绩、讲诚信、敢担当的从业单位才是土壤修复行业的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