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印发城镇污水垃圾设施投资新规

   2016-04-20 2370
核心提示:——中央专项资金对长江经济带、京津冀、西部地区等予以倾斜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

      ——中央专项资金对长江经济带、京津冀、西部地区等予以倾斜

      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办法》将适用于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本专项投资计划,并给予中央投资补助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再生水回用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垃圾收转运系统、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等。

      记者了解到,国家发改委按照规划有限、战略引导、区域差异的原则拟定各地投资安排方案并明确各地年度建设任务。在落实规划优先原则方面,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对规划任务较重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同时,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战略引导,长江经济带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优先地区将获得倾斜支持。

      此外,对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新疆、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国家确定的重点扶贫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办法》明确了单个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 30%、45%和 60%控制;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南疆四地州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享受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的项目,按相应政策确定补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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