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占地球表面积49%的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为了避免因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管控不当而造成区域海洋环境破坏,3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设立专章,强化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规范。
草案规定,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
草案提出,承包者应当依照合同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研究勘探、开发区域的海洋状况,确定环境基线,编制勘探、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制定和执行环境监测方案,监测勘探、开发活动对勘探、开发区域海洋环境的影响,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草案要求承包者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发出警报,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实际可行与合理的措施,防止、控制对人身、财产、海洋环境的损害,视情况与其他承包者合作应对突发事件。
在罚则方面,草案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也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