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开展水污染防治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

   2016-03-04 2010
核心提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条例,加大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3月4日,市环保局在全市启动水污染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条例,加大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水环境质量,3月4日,市环保局在全市启动水污染防治百日行动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涉水污染物排放企业,源头管控工业废水排放,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推动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此次专项检查将重点从以下4方面检查涉水污染物排放企业。一是查手续,检查企业环保审批、验收手续是否齐备,重点检查水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是否与环评和验收相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情况;二是查运行,检查工业企业是否存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况,重点检查存在跑冒滴漏、设施老化的涉水企业;三是查排放,检查企业废水排放是否达标,排污口是否规范化,是否超排放总量排放,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罐车拉运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的企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查园区,检查工业园区环保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处理后工业废水是否达标排放;园区内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此次专项检查将充分利用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水质监测数据及历年来群众信访举报信息,重点检查造纸、石化、制革、印染、染料、焦化、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废水排放情况。严查工业企业水污染行为,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不及时或达不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业、关闭;对排查发现的“十小”企业立即建议区县政府进行取缔;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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