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省发改委获悉,关于公开征选江苏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通知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选江苏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全面掌握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培育我省碳排放核查队伍,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根据工作需要,我委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江苏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满1年(含)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 万元。
2、在江苏省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设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
3、具有10名(含)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员。
4、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等。
5、机构(或其总部)应为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为国家、江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6、对暂不具备上款资质的机构(或其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完成不少于10个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或在国家发改委注册与备案的CCER项目,或近3年内承担不少于20个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盘查或核查项目(其中在江苏省内项目数不少于10个),或承担过江苏省的省或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或主持2个以上国家级或江苏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课题。
7、核查机构与从事碳资产管理与碳交易的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且不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
8、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申请的核查机构中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技术能力。
4、为核查机构全日制员工,与核查机构签订符合国家法律的劳动合同,且由该核查机构为其在江苏省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5、具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CDM或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等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2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或咨询不少于5个。
6、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7、不得同时受聘于2家(含)以上的核查机构。
二、申报材料要求
核查机构应当提交关于核查机构的基本材料和核查员的信息资料: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1、基本信息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相关资质的证明文件。
5、近三年相关业绩清单。
6、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说明。
7、核查员信息汇总表。
8、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9、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
10、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核查员的材料包括:
1、核查员申请表。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5、所申请核查工作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6、核查员本地社保缴纳证明。
7、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CDM或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等项目经验证明材料。
8、诚信、公正性及利益冲突规避等符合性声明。
三、申报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机构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双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五份,于3月8日前邮寄(EMS)至省发展改革委(同时发送电子版至zihc@jsdpc.gov.cn),逾期不予受理。
2、专家评审。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3、网上公示。省发展改革委对本次征选审定通过的核查机构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入选的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可开展本省碳排放核查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彭飞
联系电话:025-83392470(兼传真)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号楼
特此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