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获悉,《2016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已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下达2016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6〕23号
各有关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的工作要求,全面提高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水平,落实省厅制定的2016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任务,全省计划重点治理生产矿山118个,治理总面积10027亩,投资1.63亿元。现将2016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任务下达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目标责任。为确保年度治理任务全面完成,3月10日前,省厅与各市(绥中县)局签订《2016年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目标责任书》,并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布各市(绥中县)生产矿山治理明细表,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市(绥中县)局要明确分工,细化要求,与生产矿山逐一签订责任书,加强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确保施工工期。治理工程要做到当年开工当年结束,3月20日前进场开工,10月15日前全部完工。各市(绥中县)局应于每月20日前向省厅报告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对于省厅下达的年度治理任务,各地可按照治理总面积不变的原则,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治理区域,并向省厅报备。
三、严把工程质量。治理工程竣工后,各市(绥中县)局验收要按照野外现场和室内相结合的原则,组织专家成立验收组对每个生产矿山治理工程进行逐一复核、验收。10月20日前,向省厅上报《2016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总结报告》。
四、建立治理档案。6月30日前,各市(绥中县)局要建立2016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档案,对生产矿山建立生态环境治理登记册簿,逐矿建档,摸清底数,及时、全面、准确掌握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动态。
五、强化诚信体系。12月1日前,各市(绥中县)要建立完成矿山企业诚信档案。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生产矿山,要通过采取信息公开、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建立“黑名单”等措施,督促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切实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