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雾霾治理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逐步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多措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率,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秸秆禁烧监管水平,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到2018年,全省初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秸秆多元化综合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结合作物品种和区域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技术标准和作业质量规范,加强农机农艺结合,完善作业技术路线和技术模式。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秸秆机械翻压还田技术,将符合条件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机具全部纳入全省农机补贴范围,补贴资金重点向大中型拖拉机、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联合整地机等农机具设备倾斜。全省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和数量,2016年超过600万亩和150万吨,2017年超过800万亩和240万吨,2018年超过1000万亩和35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国资委)
(二)推广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鼓励和支持设施农业发达、秸秆产量高的地区大力推广和应用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全省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面积和秸秆利用量,2016年超过100万亩和200万吨,2017年超过120万亩和240万吨,2018年超过150万亩和30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国资委)
(三)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以牛羊标准化小区、奶牛生产基地、规模化饲养场(户)为重点,大力实施农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引导青贮玉米、优质苜蓿等种植业发展,推进粮改饲。大力推广秸秆青(黄)贮、氨化、膨化、发酵技术和直接粉碎饲喂技术。对纳入我省补贴范围的,用于秸秆处理的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畜牧饲养机械等实行敞开补贴。全省秸秆饲料化利用量,2016年超过1350万吨,2017年超过1370万吨,2018年超过140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农委、省畜牧局、省国资委)
(四)支持秸秆燃料化利用。结合农村环境治理,大力推广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高效低排户用秸秆炉具。扶持发展秸秆固化成型燃料企业,鼓励就近就地将秸秆粉碎压制固化成型。鼓励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秸秆锅炉改造。全省秸秆燃料化利用量,2016年超过100万吨,2017年超过150万吨,2018年超过20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国资委)
(五)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支持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引导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扩大秸秆食用菌生产规模。扶持采用发酵隧道等技术开展秸秆基料专业化生产。推广以秸秆为原料的育苗基质,扩大秸秆基料化利用途径。全省秸秆基料化利用量,2016年超过10万吨,2017年超过20万吨,2018年超过3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国资委)
(六)支持秸秆发电及工业原料化利用。鼓励发展秸秆生物质发电项目,重点抓好国能黑山、国能昌图、台安威华等秸秆发电企业的增容、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扩大秸秆利用量。科学布局秸秆发电企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发展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建材、板材、包装材料、乙醇、淀粉、制炭、有机肥加工、工艺编织等产业。全省秸秆发电和工业原料化利用量,2016年超过100万吨,2017年超过150万吨,2018年超过200万吨。(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七)开展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按照就近就地利用的原则,在秸秆产地半径合理区域内适当预留田块场地用于建设秸秆收储点,并纳入各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动秸秆收储大户、秸秆经纪人与秸秆利用企业有效对接,逐步建立政府推动、企业和合作组织牵头、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2016至2018年,全省每年建成100个秸秆收储点、10个秸秆收储中心,形成“村收集、乡运输、县利用”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国资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畜牧局、省物价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省农委牵头,秸秆禁烧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围绕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要认真落实生物质发电标杆电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秸秆初加工企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对企业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给予支持。秸秆收储临时堆放场地,应尽量利用农村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不得破坏地表状况,不得影响土地原有使用功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投入,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度。(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
(三)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禁用结合、以禁促用的要求,加强防控监管,落实秸秆禁烧责任。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各级政府要建立干部包村联户、包干巡查制度,创建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通过与种植大户、合作社签订协议等方式,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组、到田头地块、到生产主体。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环保部门要强化基层禁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开发建设基于卫星应用平台的禁烧监管信息系统,及时通报秸秆露天焚烧事件,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对开展工作不力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特大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认真制定考核办法,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农委)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以及秸秆露天焚烧和随意抛弃对大气环境、交通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转变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焚烧秸秆害人害已,综合利用利国利民”的舆论氛围。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科普知识教育,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现场会、组织技术讲座、典型示范带动等多种形式,推广成熟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动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