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

   2016-02-15 1960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危险废物鉴定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危险废物鉴定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推进我省危险废物鉴定能力建设,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22日

      附件:江西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试行)

      随着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逐步深入,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及各级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需求日益迫切。为规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行为,发挥其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固体废物鉴别工作程序:

      一、总体思路

      按照“安全、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合理判定固体废物属性,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管执法及涉及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固废非法倾倒等)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危险废物的安全、妥善处理处置,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社会稳定和群众健康。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经营单位及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可以由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等提出鉴别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环境监管执法等过程中,尚未明确属性的固体废物(如明确暂定按照危废管理的)或对固体废物属性有疑义(如认为企业工艺或原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固废属性变化的),确需鉴别的;

      (2)涉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如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固废非法倾倒等)应急处理中需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

      (3)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经营单位对涉及本单位的固体废物属性界定有异议,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等可以通过鉴别确定的。

      三、机构及职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委托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具体承办。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全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负责审核省级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申请,组织有关技术依托单位、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按照环境管理需要,必要时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固废属性的统一鉴别认定。

      (二)鉴别检测机构,是指通过计量认证的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依据国家规范及鉴别方案开展采样和检测工作。鉴别检测机构对其出具技术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鉴别检测工作真实、严谨、科学,并为委托方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鉴别检测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可从事鉴别项目等相关信息由省环保厅不定期公布(在省内从事固废鉴别工作的单位原则上可不限于该名单,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服务企业。

      四、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程序

      (一)材料提交

      申请方向省环保厅提交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文件及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尚未通过“三同时”竣工验收的除外)等。

      (二)工作委托

      省固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属于鉴别范围的,通知申请方编制、提交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方案。不属于鉴别范围的,通知申请方,终止鉴别工作。对环评批复、验收批复等已明确定性为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必须在征得出具上述批复的环评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鉴别。

      (三)方案编制

      申请方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在调查研究及初步检测(必要时)基础上,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编制鉴别方案,初步确定所涉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和鉴别检测的具体项目。

      (四)方案论证

      鉴别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申请方将方案提交省固管中心,组织专家(包括相关环境管理、行业和分析检测等方面专家和代表)进行审核论证。鉴别方案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作为开展具体鉴别工作的技术依据。

      (五)采样和分析

      1、申请方与鉴别检测机构(自行选择确定)签订固废属性鉴别委托技术服务合同,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检测工作。

      2、鉴别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经审核论证的鉴别方案,依据《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5085.7-2007)等开展采样和检测工作,以确定其危险特性。鉴别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3、鉴别检测机构应按照认证资质的范围,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取样分析测试活动。被鉴别物的样品不得由委托方送样,样品检测应当使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方法。

      4、鉴别检测机构现场采样时,应事先通知省固管中心和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采样时鉴别检测机构需留存采样视频并随鉴别报告一并提交省固管中心,鉴别检测机构备份样品留存期限至少1年。须由多个鉴别检测机构承担的,原则上应同时采样,并各自留存备份样品。地方环保部门需派员参加采样,并监督做好备份样品的封存工作,确保采集的固体废物样品真实。省固管中心在必要时可派员现场监督采样并保留备份样品。

      (六)鉴别报告编制

      鉴别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结果,判定被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出具书面鉴别报告(报告必须有明确的鉴别结论)。并及时将鉴别报告交委托方,并报送至省固管中心。

      (七)出具鉴别意见

      省固管中心根据鉴别报告提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初步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经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后,以省环保厅名义向申请方出具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意见,并抄送省环保厅污防处、环评处和省环监局、厅评估中心等。

      (八)结论运用

      固废属性鉴别结论一经省环保厅审核同意,即成为环境监管、环境执法、污染防治、环评报告编制及其评估、审批和项目验收等的基础依据。申请方对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环保部申请重新鉴别。在申请重新鉴别期间,不排除按照既有鉴别结论开展的运用。

      五、其他事项

      (一)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结果仅作为该单位日常环境管理、涉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处理的技术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或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固体废物产生工艺、原辅材料发生重大改变的,原鉴别结论自动失效,申请单位应及时重新申请鉴别以明确固体废物属性。

      (二)待鉴别固体废物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标注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鉴别。

      (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对已确认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且产废单位环评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对未知固体废物产生源或产废单位环评中未明确固体废物属性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委托,省固管中心协助编制鉴别方案、联系鉴别检测机构开展固废属性鉴别工作。鉴别检测机构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和分析检测,确定固废属性。

      (五)省固管中心负责组织对固废产生量大、固体废物属性尚不明确、固体废物问题突出的行业(如有色金属冶炼等)开展行业性固体废物鉴别研究,明确典型行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结论作为日常环境管理、项目审批的依据。有关鉴别费用采取申请专项工作经费或相关行业企业委托提供。

      (六)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环评文件未明确固体废物属性或固体废物属性定性不当疑似危险废物的,可单独提出或责令该单位按照本工作程序申请鉴别。

      (七)鉴别费用按照“谁申请、谁承担”原则,由申请方承担。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有关费用列入应急处置的总费用中,由责任单位或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

      (八)本工作程序解释权归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九)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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