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月2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条例》对湿地保护的原则、资金来源、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及湿地利用形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和环境管理,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环境安全。
《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济南市湿地保护今后将有法可依,标志着全市的湿地保护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济南湿地现状如何?
10余年间湿地面积减少1万多公顷
作为泉水名城,济南“泉城”的美誉众人皆知,但鲜有人知的是,在上世纪50年代之前,济南还曾被称为“湿地之城”。那时,从大明湖往北是一片湖泊水乡,水草茂密、舟船往来、鸥鹭翻飞,一派风景绮丽的水乡风光。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钢筋水泥逐渐取代了荷塘藕池,济南的湿地面积快速萎缩。至上世纪80年代,这里的自然湿地大部分都消失了。
2001年,济南市第一次对全市湿地进行调查统计,面积为32489.5公顷。2012年再次进行调查统计时,湿地面积仅剩22011.8公顷,仅占全市总面积的2.69%。仅这10余年间,济南的湿地面积就减少了1万公顷。
目前,济南市现存的湿地分为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两大类。天然湿地主要有沼泽和河流等湿地类型,人工湿地主要有库塘、输水河、水产养殖场和稻田等湿地类型。其中,全市有湖泊湿地254.81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1.16%,;沼泽湿地523.58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2.38%,主要有贵平洼、城西洼、豆山洼和芽庄糊洼;人工湿地10788.86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49.01%,主要包括一些人工水库和水产养殖场。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济南市先后建设了17处湿地公园,其中国家级湿地公园3处、省级湿地公园10处、市级湿地公园4处。此外,还有多处湿地公园正按规划开展建设,将有效保护湿地面积万余公顷。
★怎样保护湿地资源?
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红线,多种模式开展湿地保护
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湿地资源,《条例》规定,要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湿地保护,济南市及下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政府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办法。
《条例》提出,各级政府要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鼓励社会通过捐赠、投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湿地保护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尽快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红线,确定禁止开发建设区和限制开发建设区。加强监督检查,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条例》还提出,济南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建设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通过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湿地生态系统。
其中,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报建立市级、县级湿地公园。尚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公园规划可根据实际需要,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在其他区域,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湿地公园周边区域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
★破坏湿地行为如何追责?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履职不力也要问责
《条例》规定,济南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其中,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和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综合评价,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条例》明确,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一律禁止以下行为:放牧、烧荒、采挖湿地植物;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保护标志;擅自砍伐林木、挖沙取土、围垦、填埋湿地;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擅自抽采、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水源或者阻截湿地与外围水系的联系等。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分别处2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湿地内原有动植物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按照所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计算罚款;对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以及在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的,由环保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条例》对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界定。其中,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行为制止不力,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济南市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