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政府总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从完善土壤环保相关标准与检测体系、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普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等多方面进行监管。《条例》还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体现了一个“严”字,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