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2016-02-01 2730
核心提示:日前从山东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获悉,关于印发《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内容如下:关于印发《山东省污

      日前从山东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获悉,关于印发《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的通知

      鲁环办〔2015〕47号

      各市环保局: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5〕8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省环保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广随机抽查制度是国务院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目的是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各市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选派骨干力量扎实开展污染源日常随机抽查工作,公平、有效、透明地加强对污染源的日常执法监管。

      二、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动态信息库

      各市环保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相应配套工作机制,切实将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和完善当地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日常环境执法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在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成前,各市要以排污申报、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编码清单(建库方案和清单编码方法参照附件2)。

      按照环保部《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在建立并实行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后,原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监察一次,一般污染源每季度监察一次”的监管频次要求不再执行。

      三、加强宣传培训,做好信息公开

      各市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要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转变监管执法理念,优化细化执法程序,全面落实好相关配套制度。要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基础信息(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请各市环保部门将本辖区污染源日常监管编码清单、本《方案》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及负责人、联系人名单于2016年1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张世国、姜峰

      附件:1.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2.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

      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为做好我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按照环保部要求,根据我省市、县两级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划分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行政区内污染源进行随机抽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抽查主

      体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组织法规、总量、环评、监察、监测、监控、信息等内设机构和单位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根据内设机构和单位职能进行职责分工,并确定牵头单位,上述机构和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可联合或独立组织随机抽查。市级环保部门可组织辖区内县级环保部门共同完成随机抽查工作,也可分别单独进行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不适用本方案。

      (二)抽查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划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将辖区内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对象。

      (三)抽查内容

      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抽查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都要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结合移动执法系统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结合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状况,根据日常环境监管、自动监控、环境信访等其它途径掌握的线索,确定抽查区域,按照抽查比例,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辖区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于每季度开始前5日内,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下季度被抽查排污单位名单。

      (五)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5%的市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不低于25%的县控及以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分别由县级、市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因素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市级环保部门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与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5;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年不低于1:10。

      3.其它特殊监管对象:对存在环境违法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加大抽查比例。

      三、工作制度

      (一)污染源信息管理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数据,逐步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更新、审核。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固定编码,重点污染源建立“一企一档”,逐级进行分类审核。并明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二)全程留痕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移动执法系统,严格遵守环境执法程序及规范,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中的污染源进行摇号,确定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参照《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鲁环办〔2014〕45号),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采样监测。

      (三)依法查处制度

      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省环保厅将结合监察稽查,随机对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处理处罚不及时、不到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将加强督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廉政保密制度

      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做好廉政和保密工作,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遵守省厅“五项禁令”,不得向被抽查企业通风报信,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的财物和宴请,对查处的问题不掩盖、不袒护、不虚报,坚决杜绝失密泄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五)执法联动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抽查工作时,要组织法规、总量、环评、监察、监测、监控、信息等内设机构和单位进行联动执法,对被随机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察和监测。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密切合作,开展随机联合抽查。

      (六)信息公开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指定具有对外宣传职能的机关部门和单位,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接受社会监督。

      (七)定期报告制度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季度、年度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汇报和认真总结,安排专人负责填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季度汇总表》、《重点污染源随机抽查记录表》(附件3、4)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季度工作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应于季度、年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

      四、保障措施

      省、市两级环保部门要结合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稽查,定期对下级环保部门落实随机抽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山东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方案

      为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规范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完善污染源数据信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建立省、市、县三级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结合移动执法系统,实现全省联网,具备信息录入、更新、编辑、查询、统计、摇号、功能。

      二、建设思路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数据,逐步建立完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将其作为随机抽查的基础。动态信息库排污单位要涵盖重点污染源和列入日常环境监管的污染源。动态信息库软件预留与其它环境管理系统的接口,与移动执法系统、企业信息网上直报等之间互通共享和实时更新,数据同步共享,为环境监察提供最新、最准确的企业基础信息。

      三、建设步骤

      (一)信息采集、编码审核阶段(2016年1月底前)

      各市环保部门组织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要求,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摸底排查,建立污染源清单,并进行固定编码。各市环保部门要对排污单位编码进行认真审核。污染源清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编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所属县(市、区)、企业详细名称。

      排污单位编码由环保代码、行政区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编码格式:环保代码+行政区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环保代码分为:重点排污单位“1”,一般排污单位“2”。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含与省控重复的排污单位)“11”、省控重点污染源“12”、市控重点污染源“13”、县控重点污染源“14”;市一般排污单位(县控重点排污单位除外)“23”、县一般排污单位“24”。对于特殊监管对象,在组织机构代码尾号后加(1),无组织机构代码的排污单位其编码可自行编号。例如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某企业,行政区代码是370181,组织机构代码是12345678-9,如果该企业是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则编码是11370181-12345678-9;如果该企业是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则编码是13370181-12345678-9;如果该企业既是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又是特殊监管对象,则编码是11370181-12345678-9(1)。

      (二)软件开发、信息录入、汇总审核阶段(2016年2月—2017年12月)

      根据摸底调研情况,采集污染源基本信息,确定动态信息库软件建设内容,拟定政府采购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软件开发单位,对信息库的建设进行定制、开发和调试。

      在确定好信息库建设的具体内容后,各级环保部门一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模块和内容上报污染源的相关信息,建库及日常更新工作要达到专人专机,信息库中的信息要做到应填必填、随时更新。

      (三)调试、试用、维护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

      通过动态信息库的调试和试用,结合工作实际,对信息库进行修改、完善,结合移动执法系统进行联网,力求达到各级信息库的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创造建库条件

      信息库建设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动态信息库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将建库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从人员和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在建库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创造必要条件。在建库过程中,要配备专门的计算机设备,选配业务骨干从事此项工作。

      (二)建立相关制度

      一是省厅建立动态信息库建设工作考核制度,将动态信息库建立工作纳入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范围。二是建立信息库规范管理制度,对于各类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污染源建立“一企一档”,逐级进行审核。三是建立信息库数据保密制度,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四是建立信息库定期维护更新制度,信息库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建设的信息库必须做到实时动态更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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