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的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提出,“十三五”环境保护的总体思路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确保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陈部长说,“土十条”治理土壤污染,是个“大治理”过程,不是要投入几万亿元。我们强调的是风险管控,要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而不是简单依靠巨大的资金投入,对污染的土壤要加强监测监控,不让污染继续发展。
环境风险究竟指什么?怎样落实到基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
环境风险从何而来
环境风险是指由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引起的,通过降低环境质量及生态服务功能,从而能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产生损害的事件的可能性,通过对时间发生以及环境受体暴露受损的概率来确定。无论哪种风险,指的都是一种概率。
国务院在2011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把“环境风险防范”写入国务院文件。环境保护部也将“降总量、改质量、防风险”作为编制国家“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首次明确将风险防控纳入。
土壤污染的风险是通常所讲的“环境风险”吗?
虽然都叫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风险和土壤污染的风险可是两个概念。
工矿企业或废物处理处置场所的环境风险,是指企业在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其应对重在“防范”,即通过管理和控制,降低风险源向环境释放风险因子的概率。具体应对手段包括环保规划、环保执法、清洁生产和污染责任保险等。因此,这种环境风险的“防控”或“管控”容易理解,也符合字面上的意思。
土壤污染的风险则是指地块中被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在土壤里,污染是既成事实,风险源已经释放了风险因子。此时的针对性措施不再是提前防范,而是采取各种手段,降低风险受体与污染物接触的概率和程度直到安全的程度。具体应对手段包括清除或减少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和毒性、阻止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迁移扩散、切断风险受体与污染物接触途径等。因此,这种风险的“管控”实际上是针对的现实污染。
从技术上来讲,在污染调查评估后,并不能直接判断是“管控”还是要“治理修复”。按照程序中的治理修复可行性研究,需要比选“管控”和其他技术方法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时间可行性等等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目的,最后做出将要采取的行动。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概念来自国外。其起源是,污染责任方在长期治理土壤地下水污染达标过程中,发现有时候技术和经济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从而要求政府将治理标准从环境质量标准水平上调整放宽的结果。风险评估的本质就是计算出一个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低一些的标准,是污染责任方同政府博弈和妥协的结果。
由上可知,土壤污染的“生态和健康风险”非工矿企业的“环境风险”。而且,土壤污染的风险强调污染物致害的可能性,工矿企业的环境风险则强调污染物进入环境的可能性。二者存在的阶段不同,转化为既成事实的条件也不同,绝不可混为一谈。沿用工矿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的思路到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上来,是不合适的。
基于风险的土壤污染管理如何在基层落实?
相比环境质量标准的简明,风险评估的复杂程度让地方环保部门在监管土壤污染时颇感困惑。一些人常常纠结哪家单位或个人用风险评估计算出的修复目标值更好,其实世界各国在风险基础上的土壤污染筛选值能相差一个或以上的数量级。
美国环保局明确指出,风险评估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国内风险评估优于环境质量标准的一个主要提法是,各场地的土壤性质有差异。这可能有些“白马非马”,可以用分区域和分土壤类型等来解决。更重要的是,各地差异对风险评估结果的影响与模型本身的不精确相比,哪个更显著?极端的例子不足以为证,政策和法规要解决的是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在风险管理中,不仅要考虑实际风险水平,还必须考虑公众对风险的感知和可接受水平。
2015年10月,陈吉宁部长强调,要高度重视基层环保工作,将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紧密结合。但是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方面,基层环保部门不适应和不太能够接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另一方面,政府文件却持续强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在实际工作中,相比“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是否比较虚了一些,还需要不断经受实践的检验。
风险评估的理念确实很好,但是再好的东西也有其适用对象和有效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