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修复难 技术方法是关键

   2016-01-29 1780
核心提示:众所知周,我国土壤污染情况是不容乐观的,在2014年4月公布的土壤污染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

      众所知周,我国土壤污染情况是不容乐观的,在2014年4月公布的土壤污染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全国受污染耕地1.5亿亩,占18亿亩耕地的8.3%,大部分为重金属污染。

      在2016年年初,我国首个大型铬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项目、云南省首例工业污染场地土壤修复项目,云南陆良县历史堆存渣场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工程正式开工。同时,甘肃省发改委批复同意甘肃白银市建设历史遗留含铬土壤污染治理工程,修复的土壤总量为275925.4立方米,预计总投资为16405万元。

      与美国和欧洲分别已修复30283处和80700处污染场地项目相比,目前我国已修复的场地数不超过200个,尚处萌芽阶段。但土壤污染问题严重、民众日益关注环境安全问题、传统产业面临产业转型、关停搬迁等,这些都将给我国土壤修复市场带来巨大的需求。

      从发达国家情况来看,中国土壤修复市场有一个从大乱到大治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普遍处于工业高速发展阶段,土壤污染问题随之而来,引发各国政府重视,制定土壤污染治理法律法规。“拉夫河污染事件”使得美国政府开始认识到土壤污染的巨大危害。同时期,日本经济快速增长,工业废水废渣无序排放,土壤污染公害事件发生数起。当时痛痛病、水俣病、第二水俣病、四日市病四大公害,有三起与重金属污染相关。1975年的东京都铬渣污染事件引起了日本政府对棕地污染的重视。英国则由于大量位于英国南部和东南部的早期大型工业城市中心的土地被工业污染,成为棕色土地,影响难以控制,开始重视土壤污染问题。此外,加拿大、荷兰等发达国家都由于工业化造成棕地污染问题,制定并发布了土壤污染相关法律法规。

      在中国土壤污染面积大数量多,而修复资金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土壤修复的优先次序成为要问题。根据“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下述几类土壤修复领域,较容易筹集到足够的修复资金,从而在整个土壤修复市场中率先进行:(1)重污染工矿企业和尾矿库周边:土壤修复的责任人明确,经济承受能力强;(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危害极大,政府必须优先予以解决;(3)危险废弃物堆存场地:单位污染物的修复成本低,土壤修复效率高;(4)城市周边工矿企业搬迁遗留场地:受污染地块经修复后,可以提高开发品质,同时也可以减少对人的危害。

      那么,面对众多难以修复的污染场地,我们应如何面对呢?

      首先,完善土壤污染治理法律体系。与美国相比,我国在立法模式、立法技术、以及立法内容上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可以在这三方面有所启示。

      其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设立土壤污染治理专项基金。除了税收、高污染企业提交保证金外,可以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完善基金募集制度。同时,可效仿《超级基金》建立污染评分系统,实现资金优化运用。此外,对基金的运作、分配进行明确规定与专业管理。

      最后,促进公众参与基金监督管理。国外经验表明,土壤污染治理需要依靠全社会努力。通过建立公众意见反馈体系,发挥公众作用,可及时采取修复治理措施,也能激发公众对环保事业的热情。

      国外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发展导向和发展方向。在决策导向上,应实现从基于污染物总量控制转变到基于污染风险评估;在技术上,应实现从单一的修复技术发展到多技术联合的原位修复技术综合集成的工程修复技术;在设备上,应实现从固定式设备的异位修复发展到移动式设备的原位修复;在应用上,应实现发展多种污染物复合或混合污染土壤的组合式修复技术;从单一厂址场地走向特大场地;从单项修复技术发展到大气、水体同步监测的多技术多设备协同的场地土壤-地下水一体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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