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减少过度包装的一剂良药

   2016-01-28 2950
核心提示:年关将至,不少网购一族准备在网络上大肆购置年货。每逢网购高峰,快递增多,伴随而来的是大量纸盒、塑料袋、废纸,如同俄罗斯套娃般的过度包

      年关将至,不少网购一族准备在网络上大肆购置年货。每逢网购高峰,快递增多,伴随而来的是大量纸盒、塑料袋、废纸,如同“俄罗斯套娃”般的过度包装,不仅浪费,造成的污染也令人担忧。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产生的包装废弃物大约已占到城市固体废弃物的33%,并以超过12%的速度逐年递增,包装废弃物中50%以上属于豪华过度包装。过度包装多为一次性产品或短期消费品,对自然资源消耗和固体垃圾产生造成双重压力。

      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然而相关政策“叫好却不叫座”。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一是垃圾收费缺乏强制性。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体现商品买卖交换关系,削弱了垃圾收费应有的强制性。同时,相关公告和行业标准属于建议性政策,缺乏强制性,容易造成政策无效。二是垃圾收费与垃圾排放量缺乏相关性。目前国内多以按户收费的方式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无法反映垃圾处置的边际成本,不利于实现垃圾减量。三是对过度包装处罚不利。现有过度包装的政策约束对象主要是生产者,尚未延伸至消费者,无法对奢侈浪费之风产生威慑。此外,限制过度包装的罚款措施属于末端收费,存在收缴率低、收缴成本高等问题。

      国外政府针对包装垃圾也可谓是各显身手,如德国、瑞典、荷兰等国家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瑞士、美国等国家的抵押金制或有偿回收。由于我国存在大量分、散、小的生产者,这些政策在我国推广复制具有一定局限性。从经济理论上讲,过度包装属于奢侈品,具有较高的需求价格弹性,对价格较为敏感。笔者认为,对过度包装征税应是减少过度包装的一剂良药。

      具体征收方式建议采取零售附加费,即在零售环节对需求侧征收额外费用。零售附加费作为一种上游收费方式,可以影响消费者决策,通过需求侧影响供给侧,使产品生命周期中的不同主体共同承担包装减量以及资源节约的责任。收缴方式以政府为载体,引入税务机构的收缴责任,增添了无可替代的权威性,管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收缴率可以得到保障。此外,对过度包装征收零售附加费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补偿性公平原则,政策公平程度较高。

      为进一步提升零售附加费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还需以零售附加费为切入点推行税制改革,在改变污染者行为的同时,实现保护环境和改善税收结构的目的,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的“三赢”。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如完善《包装法》,使过度包装的约束与监管行为有法可依。

      其次,零售附加费需要依据需求价格弹性差异制定。对过度包装产品征收零售附加费类似征收奢侈品税,由于具有较高的需求价格弹性,征收零售附加费可以显著降低过度包装的需求。实施过程中需要结合过度包装及所包装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进行差异化征收,保障零售附加费的供需调控作用。同时,需要为消费者提供弹性选择空间。重点可借鉴日本的“包装可选择”,在零售环节为消费者提供过度包装和简易包装的选择空间,通过提升政策弹性强化零售附加费的公平性和社会可接受度。

      第三,应以零售附加费为切入点推行税费改革,绿化税费结构。原有税费结构中对收入征税阻碍了劳动的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实为以劳动收入补贴了过度包装等环境有害行为。对过度包装征收零售附加费的同时应进行税费结构绿化,将税费收缴重心逐步由对劳动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行为征税上。在劳动、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费结构再调整,实现过度包装减量和优化社会分配的双重红利。

      第四,增加绿税透明度引导消费行为改变。建议在发票环节显示零售附加费的征收额度,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和消费者认同度;强化零售附加费的警示和激励作用,最终引导消费行为的绿色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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