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公安交警全面加强管理

   2016-01-22 2940
核心提示: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和运输管理,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建筑废弃物

      记者从青岛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和运输管理,青岛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月1月1日颁布实施。为全面配合《办法》实施,市公安交警部门决定从现在开始全面加强建筑废弃物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管理,把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及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实。

      据了解,具体工作措施包括,严格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的监管,强化源头管理。深入辖区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摸清车辆的底数及交通运输状况,定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所有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检查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制动、转向装置等方面内容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其上路行驶并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辖区所有建筑废弃物车辆和驾驶人逐一登记造册,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证件是否齐全,暨车辆要随车携带行驶证、道路临时通行证,建筑废弃物驾驶员要随车携带驾驶证,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全面摸排辖区内在建、停建建筑工地状况,逐级压实责任。

      同时,严格通行证审批。市区和崂山交警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通行证审批和发放,同时,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通行证管理台账》。对通行证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生死亡事故且在事故中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车辆,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不予办理通行证;对通行证核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有三次以上建筑废弃物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运输单位,收回该单位所有车辆的通行证,责令进行内部整顿,经验收合格后再予发放。对通行证核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有二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收回其通行证,六个月内不予办理通行证。其余各区(市)交警大队将参照执行。

      《办法》要求,加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究,强化路面管控力度。建立与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与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人员组建建筑废弃物运输综合执法队伍,采取设置固定检查站、流动执法等方式,以建筑工地周边以及城乡结合部道路为重点,对运送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加强执法管理。按照 “三长负责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事故易发、违法多发点位的警力覆盖密度。依托国省道巡逻勤务对重点路段实行重点监控,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路段检查。对驾驶未年检车辆、报废车辆、非法拼装改装车辆以及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不严、超载撒漏随意倾倒、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闯红灯、超速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从严打击、从重处罚、严禁擅自改变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

      《办法》规定,健全信息互通制度,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同住建、城管、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信息反馈制度,对巡查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时发现超限、非法营运及车辆未安装GPS等违规车辆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对日常巡逻和秩序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车辆,属于路面撒漏的抄告各区市城管局、涉嫌超载和放大号不清的,除进行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外,抄告车辆驶出工地监管单位各区市建管局,其他违法行为及时向其他职能部门进行抄告,发现一起抄告一起,同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强化责任倒查追究。 对建筑废弃物企业源头管理、路面执法不到位,突出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屡次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发生严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仅发生事故后要倒查追责,对事前预防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的事故也倒查追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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