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6-01-21 2400
核心提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湘政发[2015]5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巩固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江河湖泊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谱写建设新湖南美丽篇章。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省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93.2%以上和100%,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6.4%,洞庭湖水质除总磷达到Ⅳ类外,其他指标达到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提高到0.54以上。

      二、推进水环境污染防治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十小"工业企业。加快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十小"企业。(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参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有色金属管理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和实际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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