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陕西省人民政府获悉,日前,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西水十条)的通知,将系统治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措施,内容如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15〕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省能否全面够格步入小康社会。当前,我省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三秦大地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主要指标:
——控制指标:到2020年,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渭河、延河、无定河等黄河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6%以上。各设区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且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下。全省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以内。
到2030年,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汉江、丹江、嘉陵江水质持续保持优良。黄河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渭河水质达到或优于水功能区划要求,水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延河、无定河水质达到优良。各设区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流域指标:到2020年,关中地区,渭河干流宝鸡、杨凌所有断面基本达到Ⅲ类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渭河干流除西安新丰桥断面外的咸阳、西安、渭南所有断面均达到Ⅳ类以上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Ⅴ类水质。陕北地区,延河、无定河等干流和支流所有断面水质均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达到或优于Ⅳ类)。陕南地区,汉江、丹江、嘉陵江干流和支流所有断面均达到Ⅱ类或Ⅲ类水质,出省断面均达到Ⅱ类水质。
到2030年,关中地区,渭河干流所有断面力争达到Ⅲ类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陕北地区,延河、无定河干流所有断面均达到Ⅲ类水质,支流均达到或优于Ⅳ类水质。陕南地区,汉江、丹江、嘉陵江干流和支流所有断面稳定达到Ⅱ、Ⅲ类水质,出省断面稳定达到Ⅱ类水质。
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2015—2017年)》和《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延安市政府组织编制《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2020年)》,榆林市政府组织编制《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2020年)》。在总体方案基础上,制定渭河流域、延河流域、无定河流域、汉江丹江流域年度实施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另外说明)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重污染“10+3”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类和皂素、冶金、果汁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制订造纸、焦化(含兰炭)、氮肥、有色金属(铅、锌、汞、钒等)、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含皂素)、制革、农药、电镀、石油开采及加工、煤化工(煤制甲醇、烯烃等)、果汁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皂素行业实施资源回收和节水清洗技术改造,兰炭行业实施剩余氨水再利用及低水分熄焦技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黄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汉江、丹江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西安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设区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人工湿地。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在渭河干流、延河、无定河两岸、污染较重的支流入河口以及重点排污口的适宜区域,建设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生态湿地。(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各市(区)建成区按期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到2017年底前实现非汛期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西安市建成区在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汉江、丹江流域及全省重点湖库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网箱上岸和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省农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关中和陕北地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2018年底前,对11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1.2亿立方米以上。(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农业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力争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4000个。(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源头防控,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五)严格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关中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果汁和淀粉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陕南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黄姜皂素生产、化学制浆造纸、果汁加工、电镀、印染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陕北地区合理控制火电、兰炭、煤化工等行业规模,严格控制新建100万吨/年以下兰炭、单套生产能力10万吨/年以下焦炉煤气制甲醇、处理无水煤焦油能力50万吨/年以下煤焦油加工等项目。建立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六)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各市(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未能如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七)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渭河、延河、无定河、汉江、丹江、嘉陵江等六条主要河流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防范环境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入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依法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大六大流域生态建设力度,严格划定禁采、禁伐、禁牧区;河道两岸大面积实施造林绿化,城市段适当增大堤防背水侧绿化林带宽度,在污染源相对集中地区的河道、滩涂地建设生态湿地和防护林,增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能力。渭河流域初步建立起以南北两山为屏障,河滨公园、沿河湿地和城市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系统框架。(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八)持续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洗煤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2020年底前,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陕北和关中地区要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全省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陕北、关中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
(九)控制用水总量。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12.92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开展全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的55.59立方米、32.43立方米分别下降15%、13%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我省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关中和陕北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关中、陕北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以上。(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十一)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渭河、汉江流域开展试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控制水电开发规模,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生态基流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四、科技引领,降低水污染治理成本
(十二)推广适用技术示范。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十三)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研院所水处理研发力量,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回用于农业灌溉等技术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发挥省环保产业集团等大型环保企业引领作用,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在内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优化空间,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
(十五)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市、县(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各设区市、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城市自2018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设区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生态县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区域环境状况,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开展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参与)(十六)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列入《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湖库应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到2020年,瀛湖、黑河水库、千湖、石泉水库、红碱淖、斗门水库、渼陂湖和卤阳湖等及其入湖河流要达到规划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七)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江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六、健全法制,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十八)完善法规体系。贯彻《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修订完善《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延安市和榆林市分别研究起草《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生态补偿等条例、法规,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适时修订《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建立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汉丹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小区,重金属重点控制区内的铅锌、汞锑、铜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十九)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完善省级巡查、设区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省级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提升监管水平。强化省际协作。加强与流域周边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河南、四川、重庆、湖北等省(区、市)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七、过程管控,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江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定期评估尾矿库风险,切实落实防控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市、县(区)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查污染源,封堵非法排污口。按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与国家对接,完成省、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八、市场推动,建立水环境治理内生调节机制
(二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以上城市应按期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6年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至2020年底全面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制定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再生水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二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排污权回购、治污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省级加大对属于省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向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倾斜。各市、县(区)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二十六)建立奖惩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再生水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到2017年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等参与)
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健全渭河流域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机制。2016年起,在汉江、丹江流域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2017年起,在延河、无定河流域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水环境污染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九、改革创新,突出分区域精准治理
(二十七)加强陕北地区水环境风险防控。根据陕北地区生态脆弱和能源化工企业集中的特点,核定控制单元内水资源量和水环境容量,确保水资源不超载、污染排放总量不突破,构筑陕北风沙区生态安全屏障。延河、无定河总体生态水量不低于天然径流量的30%。在地下水超采的单元内,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地下水作为工业水源;断流河流所在流域范围、地下水降落漏斗范围内不得新增工业企业用水规模。加强能源化工企业水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开展油气开发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管线、废弃物处置场、贮存设施等重点污染源和潜在环境风险排查,严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实施油气开采、净化、输送全过程控制,严格执行钻井泥浆无害化处理,做到泥浆不落地和安全处置,规范井场、增压点、接转站、联合站等站场雨水池、污油池建设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新建输油管线的环境准入和选线。按照规范对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的场地进行防渗处理,建立地下水水质动态监测系统。对已经建成的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或处在土壤渗透系数较大及地下水较为敏感地区的污染类项目,限期建设地下水监控系统。(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渭河流域以污染治理为重点,巩固提升治理成果。排查控制单元内重点污染源,梳理影响水质达标的瓶颈问题。协调农业灌溉、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保证渭河生态需水要求。加强农业面源控制,持续深化工业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强化对煤化工(化肥、甲醇、焦化)、石化(炼油)、食品加工(果汁、淀粉、味精)、电镀、造纸、印染、制药(原料药制造)、农药、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的监管,提高稳定达标率。
加强城镇污水、再生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大工业企业、景观水体、市政杂用的再生水利用,开展再生水农业灌溉示范,推进污泥安全处置与综合利用。渭河两岸划定保护区域,区域内禁止建设任何与水环境管理无关的项目,并在适宜地区建设生态湿地,构建渭河生态屏障。(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九)构建汉丹江流域水质保护屏障。以全面建设水源涵养和水质保护屏障为目标,加强汉江丹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严格划定禁采、禁伐、禁牧区;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在河道两岸实施大面积造林绿化,构建生态屏障,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控制面源污染。根据控制单元的水环境容量,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强化金属矿采选、冶炼和黄姜皂素、造纸、缫丝、酿造、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治理,加大尾矿库治理和环境修复力度。完善建制镇、移民集中居住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落实责任,推动全民通力参与
(三十)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省政府建立省重点流域(延河、无定河、渭河、汉江、丹江、嘉陵江等六大流域)水污染治理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动方案进展情况,指导、协调、检查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各级地方政府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要制订实施年度方案,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各控制单元责任主体。
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区)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政府备案。(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省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三十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省政府与各设区市、韩城市政府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及省级相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考核办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该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监察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十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省政府每年公布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各市(区)每年公布本行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建议取消其国家级相应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发挥“三秦环保世纪行”“环保时空”和“秦风热线”等公益活动和媒体专栏作用,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各市(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水环境目标如期实现。
在贯彻落实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