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该会议将针对气候失常问题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一项“有目标、有约束力”的协议。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巴黎气候大会有可能会取得超预期的成果,而其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仰仗绿色金融的支持,势必加速推进全球绿色金融的发展。在此背景之下,中国央行和相关部委协商拟推出中国“绿色金融计划”,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确保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绿色金融支持。
蓬勃发展的全球绿色金融市场
20世纪90年代末,由于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日益重视,绿色金融的理念开始萌芽。最初体现在绿色信贷,出台了赤道原则,后来在欧洲引入了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机制。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EIB)发行首个气候相关债券,之后直到2013年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与纽约摩根大通共同发行IFC绿色债券之后,绿色金融市场开始蓬勃发展。2015年3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公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GBP)是绿色债券国际标准的雏形,对绿色债券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根据国际能源机构(EIA)的估计,2050年全球对绿色项目的投资将增加36万亿美元。
目前,全球绿色金融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法国和澳大利亚,主要行业包括能源、绿色建筑、低排放车辆、可持续的水资源、废弃物和污染循环农业等。绿色金融的参与者追求绿色影响,与仅仅由财务利益回报驱动不同,因此资金的绿色流向与使用是主要的关注重点之一。目前,绿色金融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发行人、投资人和贷款人。绿色金融对不同的参与者都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参与者可实现共赢。
对发行人的好处。第一,绿色金融可作为发行人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沟通工具,配套企业发展战略、建设品牌。比如联合利华和苏黎世保险公司等。第二,绿色金融有助发行人提升级投资者的分布。例如,非洲发展银行(African Development Bank,简称AfDB),2013年10月发行的第一只绿色债券,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简称SRI)的投资者占总投资人的84%。一般而言,普通AfDB债券,投资者主要来自官方机构。绿色债券则兼顾各国央行和官方机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投资人,使投资人的分布更为分散和平衡。第三,提高在国际市场中资本评定等级、降低信用风险。
对投资人的好处。第一,绿色金融是资产管理公司职责所在,资产管理者需要为资产所有者应对资产面临的长期风险。全球气候变化正在发生,人类没能阻止它的发生。八国集团在2008年的首脑会议中,2050年前目标将气温上升限制在不超过2摄氏度,然而就目前情形看,实现2摄氏度的难度非常大。第二,公共养老基金面临外界较大压力,公共养老基金应是改善长期社会环境主要责任者之一。第三,公共部门的责任毋庸置疑。公共部门应该选择“正确”的基础设施建设。从历史上看,社会大型能源系统与基础设施建设都由官方主导建设,并进行财政支持。对政府而言,投资基础设施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也是刚性需求,同时绿色地发展这些项目是公共部门的职责所在。
对贷款人的好处。作为贷款人,首先绿色债券将是一个流动较好的产品,绿色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银行将能够盘活银行资产负债表。此外绿色项目将是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业务的一个新方向,同时绿色债券或将作为一个新的资产类别,在未来有很好的前景。此外,与投资人一样,贷款人参与绿色金融也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随着全球能源、环境、气候的恶化,对绿色金融的需求愈来愈旺盛,所有参与者包括发行人、投资人和贷款人等都能从绿色金融中受益,未来支持和发展绿色金融也将是可持续、负责任企业的重要标志之一。
不断丰富的全球绿色金融市场产品
国际金融公司(IFC)关于企业绿色贷款方面提出的“赤道原则”得到了国际银行业的广泛认同。在此基础上,绿色贷款、绿色基金和绿色债券等创新型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全球金融和生态环境保护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深化。
绿色贷款。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是目前全球流行的自愿性绿色信贷原则,是绿色贷款的主要标准。该原则于2003年6月由国际金融公司(IFC)发起,由来自7个国家的10家国际领先银行率先实行。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审慎性地核查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该项目在执行中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能对项目提供融资。赤道原则在全球首次确立了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最低行业标准,为金融机构推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提供了可参照的一般准则。截至2015年9月,全球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达81家,分布于全球36个国家或地区,项目融资总额占新兴市场国际项目融资总份额的70%以上。
绿色ETF和共同基金。在全球资本市场中,随着欧美证券市场中绿色可持续指数的开发以及一些大型投资基金对于企业可持续行为的关注,绿色可持续发展行业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投资产业。根据欧洲可持续投资论坛(Europe-based National Sustainable Investment Forums,SIF)的统计,截至2014年欧洲共有绿色可持续、社会责任道德等各类主题相关的绿色投资资产达6.7万亿欧元。全球约有35%的专业管理投资资产价值明确了“社会责任投资”(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ment,SRI)的战略。多家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均确立了可持续、担当社会责任的投资使命,并制定系列战略以应对能源、环境、气候变化对长期投资经济价值的风险。2012至2014年间,全球社会责任投资资产从13.3万亿美元增至21.4万亿美元。
目前,欧洲金融市场上已有相当数量具备较好流动性的绿色金融产品,其中以ETF指数和基金类产品为主,也包括碳排放权类的衍生品等。其中,欧美资本市场中具有代表性的绿色指数主要包括:英国富时社会责任指数系列、标准普尔全球情节能源指数、及MSCIESG系列指数等(表1)。这些指数背后都有相当大规模的跟踪该指数的投资基金。此外,特色指数和基金还包括德意志银行x-trackers、标普美国碳减排基金及巴克莱银行的“全球碳指数基金”。
绿色债券。近几年全球绿色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据气候债券倡议机构(CBI)统计,2013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总额仅为110亿美元,2014年为366亿美元,2015年上半年(至6月)已增至659亿美元,预计2015年将达到1000亿美元左右。尽管绿色债券市场增速较快,但目前其总规模仅占全球债券市场的0.2%,也无法满足各国环境投资计划对资金的需求。据国际能源机构(EIA)估计,仅实现“2050年全球温度增加不超过2摄氏度”这一项目标,就需要增加36万亿美元的投资。
绿色债券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应运而生,适应经济转型大量的投资需求,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和工业效率、低碳交通、污水处理、废物处理、农林业等方面项目。
2014年全球十大绿色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来自于欧美国家(表2),以欧洲投资银行(EIB)、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开发银行依然是绿色债券市场最主要的发行人。对于国际性开发银行来说,投资于环境友好型的绿色项目符合其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由地方政府发行(13%)的绿色债券也逐渐增多。此外,越来越多的公司和公用事业企业债券出现在绿色债券市场上,成为2014年全球绿色债券市场大幅增长的主要动力(占发行总额的33%)。
欧洲发展绿色金融的经验
为在2030年和2050年分别实现碳减排40%和80%的目标,欧洲需要在节能、低碳、清洁能源、交通体系和建筑等绿色领域大量投资。在未来10~20年中,欧洲在电力领域需要相当于目前2.5倍的投资增量;其节能方面的投资也需要大量增加,其平均年投资量到2020年时需超过600亿欧元/年~1000亿欧元/年。
欧洲对支持此类绿色项目的金融配套不足。目前,欧洲市场这方面融资主要是由能源公司进行资产负债表内融资,需要巨大启动资金的高科项目,如海上风能等项目则往往超出能源公司的市场融资能力,因此一些前沿的绿色项目无法实施。为了应对上述挑战,欧洲在绿色金融政策、体制建设和产品创新等方面对绿色金融积极支持,从而推动经济转型,并且培育的新经济增长点。比如,欧洲通过绿色金融(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贴息、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等)和其他手段支持绿色节能产业发展,创造了大量绿色就业,每年在节能领域创造价值约达2000亿欧元。
总体而言,欧洲的发展思路主要是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培育市场支持绿色金融发展。以绿色债券为例,2015年3月,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s,GBP),指出绿色债券是“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或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项目融资或再融资的债券工具”。虽然《绿色债券原则》并非具有强制效力的自愿性规则,但欧洲政府仍然积极推动行业协会等非官方机构制定此类规则。这些规则作为绿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绿色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石。
目前GBP绿色债券仍然视为为债券产品,在普通债券基础上尽量减少对于绿色债券的附加条件,寄希望于通过培育专项的绿色债券投资人市场,以促进绿色债券获得更优的融资利率。欧洲着眼于培育绿色债券投资人群体,通过加强社会责任和投资人服务等方面措施促进投资人更多关注投资绿色债券。
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已经发力
中国的发展思路是政府直接推动将起到重要作用,因此相关政策与欧洲绿色金融的有关规则也不完全相同。中国主要希望通过监管制定规则、增加控制辅以补贴、优惠等措施形成绿色金融的运行体系,重点环节包括绿色债券的审批程序、资金用途管理、专用账户管理,以及披露要求等。中国倾向于由监管机构直接出台强制披露措施,发债资金设置专项账户管理要求,制定贴息、税收等优惠政策。该思路也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思路中得到充分体现。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绿色金融体系”,“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引导和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绿色产业。”主要政策方向包括:
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具体可能的举措包括:通过绿色金融再贷款、财政对绿色贷款的贴息和担保、对商业银行进行绿色评级等手段,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绿色信贷。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建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支持排放权、排污权和碳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
再贷款、贴息、担保等政策应该是央行或财政掌握主动权相对较大鼓励政策,实施的难点可能在于贷款范畴内的绿色界定。一方面现有绿色贷款相较债券缺少更公认的原则,如《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GBP);另一方面,以往以加大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正向激励为目的宏观政策实施,实施中也同样面临着范畴界定和公平性难题。对商业银行绿色评级、运用征信系统、支持商业银行成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等举措由于涉及较复杂的系统调整和市场接受度等问题,预计需要较长时间付诸实施并产生实质性效果。
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具体可能的举措包括: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支持和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的界定、分类和披露标准,培育第三方绿色债券评估机构和绿色评级能力。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投资产品,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建立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安排。建立绿色产业基金。推动发展碳租赁、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
关于进一步明确绿色债券的界定、分类和披露标准等措施,相信实施起来比较容易,国际上已有较成型的体系借鉴,国内监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补充、调整和制定规则。绿色评估和评级能力建设情况比较复杂,如政府确实对绿色债券予以实质性的经济补贴或政策优惠,则该类机构将实质性获益。
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5年39号公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公告采用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绿色金融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引导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调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二是对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是严格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四是引入独立的评估或认证机构。
中国进一步发展绿色金融的措施
绿色金融将成为未来国际金融的热点,当前无论中国还是国际资本市场都在摸索中前行。绿色金融是为数不多的,尚未成熟却具有战略意义的国际金融高地。因此建议:
对内积极鼓励绿色金融发展,形成中国特色政策和规则。尽管在国际市场的绿色债券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成熟的绿色金融产品,然而总体而言绿色金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鉴于国际和国内市场巨大需求,未来对内应积极鼓励绿色金融发展,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开发力度和深度,打造国际领先的绿色金融全链条服务能力。在此过程中,更应关注尽早完善和成熟中国国内绿色金融政策和规则,注意与国际规则互相适应,争取全球绿色金融的领先地位。
对外积极参与国际绿色金融市场和国际规则制定。绿色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产品种类,还处于发展的初期。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机构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应有选择地积极参与国际绿色金融市场。以绿色债券为例,在海外市场发行具有离岸人民币计价绿色债券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提高中国绿色产业的国际影响力,也为国内绿色金融发展积累经验,更有助于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助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此外,发行绿色债券也有助于中国加深与友好国家的合作关系。比如,2015年10月习主席访问英国之后,中英关系进入“黄金时代”辅以伦敦欧洲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枢纽地位,在英发行离岸人民币绿色债券将是中英合作的重要成果,提高中英金融合作的含金量。
无论监管政策、政府支持,还是市场培育和同业竞争等方面,未来绿色金融都将日新月异。尤其绿色金融的国际规则,虽然已有包括《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le,GBP)在内的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自愿规则,但总体而言,相对于其他领域的金融规则,绿色金融国际规则仍处于空白。
2016年G20峰会将在中国举行,“绿色低碳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将是重要议题,绿色金融也将成为G20财金议题之一。因此从全球协调的层面,预计不久的未来,绿色金融或将形成一定的国际规则。目前尚一片空白绿色金融的国际规则将很可能来源于目前正在发展的这些自愿性规则。
因此,身处国际金融中心的中资海外金融机构,应加强绿色金融规则研究,持续跟踪其发展趋势,积极争取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将不仅有助于中国银行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若能以先进成熟的中国规则带动国际准则,将对未来中国在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