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十三五”风口:中国光伏金融如何探路?

   2016-01-14 2930
核心提示: 随着分布式光伏配套的国家补贴政策的出台、光伏发电的并网等问题的陆续解决,无论从政策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为国内光伏行业下游端市场的延伸和开拓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随着分布式光伏配套的国家补贴政策的出台、光伏发电的并网等问题的陆续解决,无论从政策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为国内光伏行业下游端市场的延伸和开拓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预计未来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企业和个人用户端的逐步推广,光伏产业将在国内市场迎来又一个“大发展”的机遇。在如此背景下,光伏产业融资问题再度得到业内各界的重视,国内光伏融资究竟应该如何调整?做出怎么的创新呢?

      一、光伏发电模式的转变

      目前,国内光伏发电以集中式电站模式为主,即国内光伏企业作为开发商负责融资和建设,达产后,将电能以购电协议(PPA)的形式出售给大型电网公司。在此模式下,融资来源为大型银行机构或信托公司,其中,在国内以银行贷款为最主要的金融支持方式。在该融资模式下,主要存在以下缺点:(1)银行系统需承担全部的违约风险,一旦违约,将会对银行声誉产生较大的影响。(2)过于单一的融资渠道容易导致在突发事件下,融资渠道将可能在短时间内被过渡收窄,导致产业资金链的断裂。因此,如何扩大光伏产业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产品创新来打通融资方和资金方,将是后续产业发展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国内的逐步推广,国内光伏产业的金融支持模式将由原先传统的光伏电站式的信贷融资模式逐步过渡到以中小型业主为主的创新型分布式光伏融资模式。按照国外的成熟经验,分布式光伏的主要经营模式包括业主自主投资模式和第三方融资模式,即业主通过自主投资模式或者第三方融资商的模式,委托安装商将并网光伏系统安装在自己的屋顶,系统产电主要供业主自己使用,多余电量可并入电网。目前,较为成熟的做法是引入第三方融资作为资金和技术支持,此举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安装成本,另一方面将对项目的顺利施工和后续的维护保养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金融支持的主要创新模式的探讨

      2.1、金融支持模型的各组成部分

      分布式并网光伏系统各参与者及其作用如下:

      

      

      2.2、金融支持模型的架构

      通过上述金融支持模式的各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效仿国外成熟经验,我们列举了未来国内光伏产业发展过程中,以第三方融资模式为主要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各细分模式,如下:

      

      

      可以看出,以上模型中,主要参与方为:(1)资金提供者;(2)第三方融资商;(3)安装商;(4)业主。第三方融资商与安装商为委托关系,与业主的主要结算模式采用租赁或者购电协议的方式,在此模型下,最为核心的问题是第三方融资商的资金渠道问题,目前,较为成熟的融资模式可分为贷款商提供的贷款资金,以及股权投资者提供的股权类资金,在后面章节,我们将探讨在第三方融资模式下,在“资金提供者”和“第三方融资商”之间如何架设合理的创新金融支持结构,在有效配置社会闲置资金的同时,能隔离随之产生的违约风险。

      2.3、金融支持模型的具体融资方式

      (1)光伏基金

      目前由于光伏产业的组件提供商、安装商、后续维护商以及补贴政策的申报者集中在了光伏制造类企业,其中,以国开行定的“六大六小”这12家光伏企业为主,在“金太阳”等工程中,光伏企业充当了从投资商、开发商到安装商的所有角色。因此,由于国内分布式光伏的补贴政策在试点初期仍以核准制为主,未来分布式光伏初期的推广,将仍然以政府补贴为主导的形式进行发展,将延续光伏制造企业“一条龙”的行业格局,在光伏企业融资方面,除去原先传统意义上的银行贷款方式,“能源基金”将是另外一个比较可选,也是各方面都有成熟操作经验的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其具体模式如下:

      

      该模式下,光伏企业与基金共同设立光伏产业基金,强强联合,充分发挥双方在产业和金融方面的优势。具体为:

      1)光伏企业和基金以货币资金或者存货进行出资,以合伙企业性质共同设立产业基金。在基金项下,光伏企业不仅作为投资商,也是运营商对各个项目进行运作。

      2)光伏企业承担回购项目子公司剩余股份的义务。5年后光伏产业低谷已过,光伏企业可以准备资金来回购项目公司,帮助基金投资人(国资等)实现退出。

      3)光伏企业通过平价或低价将材料组件出售给各项目公司实现自身销售增长。

      4)基金协助募集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为项目提供持续而长久的现金流,补充光伏企业资金链,EPC模式下的资金,相当于光伏企业的营运资金,该部分资金周期较长(5年)。

      5)光伏基金运作模式较易复制,基金可在政府平台、合作园区和合作企业等资源的协助下,快速扩大基金规模。

      同时,在光伏基金模式下,需要考虑以下风险的控制环节,以保证各投资方的利润回报保障:

      1)根据不同补贴政策的测算结果,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项目回报率进行兜底条款的设计(在实践操作经验中,EPC模式下不低于12%的回报率,EMC模式下一般需要大于15%的回报率,且根据项目情况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2)仿照国外转租赁模式的成熟经验,提前锁定各投资方的资本回报率水平。

      (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其能产生现金收益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然后由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将此证券出售给合格投资者的过程。由于光伏组件寿命在25年左右,所以光伏项目呈现出周期长、现金流收入稳定等特点,比较契合资产证券化对资产的要求。

      

      光伏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光伏项目作为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或者出售相应收益权并配有回购条款;然后由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并将此证券在特定平台上出售给投资者。具体结构图如下:

      

      在上述光伏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结构的基础上,针对以光伏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可以分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专项产品,主要可分为以下4个具体模式:

      模式一:电费受益权转让模式

      电费受益权转让模式是光伏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最为基础的模式,该模式下的基础资产为电费受益权,一般情况下,以建设运营公司(主要为光伏制造商,以“六大六小”为主)作为原始权益人,其负责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运营,及后续的运营和维修。原始权益人在建设完光伏电站后,运行一段时间后,将产生电费收入或者租赁费收入的光伏电站打包成基础资产,以此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保障,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以回收部分初始投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定义为收取的电费收入扣除运维费用后的现金收入,在该模式下,对融资主体的信用要求比较高,具体模式如下图所示:

      

      模式二:BOT模式

      该模式下,基础资产涉及的电站主要与政府项目有关,收款方式基本为政府的分期付款。该模式的优点是由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地方政府信用相关联,因此可以达到比较好的增信作用,以该基础资产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往往较高;但缺点是该模式受监管政策的影响较大,且一般情况下,该模式不具备商业性质,审核周期往往较长。具体模式如下图所示:

      

      模式三:融资平台增信模式

      融资平台增信模式是指高信用资质的平台企业向民营企业收购光伏电站,再通过打包基础资产的方式,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初始投资的部分退出。该模式的优势是通过资信较高的融资平台,可以使得中小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该模式下,融资平台可以使用自有的专业技能和优质资信,帮助光伏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同时自身获取一定的报酬,具体模式如下图所示:

      

      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可提前变现预期收益,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1)大幅缩短企业获利及资金回笼时间,加快项目的滚动开发,改善项目公司的资金链,加快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盈利能力。

      2)获得新的融资渠道:银行抵押贷款及信用债融资等传统的融资渠道受抵押率和企业负债率的影响,规模往往受限。资产证券化使企业获得一条不依赖企业信用及偿付能力的融资渠道,由于一般以现金流为融资基础,融资规模较大。

      3)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负债结构,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一般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当,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此外,资产证券化还具有改善企业负债结构,提高流动比率,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和偿债能力等作用。

      4)吸收社会投资,降低回购风险:如光伏电站建设企业,资金偿付风险是主要经营风险,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理顺并规范投资方与支付方之间关系,引入社会投资者,有效提高回款保障。

      同时,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下,需要考虑设立以下风险的控制环节,以保证投资者的回报保证:

      1)设立分层机制,通过设定优先和次级投资者,来提高项目的偿付保障,通常情况下,光伏企业作为原始融资方购入次级部分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达到“安全垫”的效果。

      2)引入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盈利能力及偿付保障等方面作出专业性判断,以此作为投资者认购的主要依据。

      3)在一定情况下,追加担保增信措施,不限于股东担保、资产抵押等担保措施,通过有效的增信方式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融资租赁

      目前,国内光伏行业的融资租赁多出现在上下游企业之间,一般情况下,上游资金供给方为需采购大型设备的下游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在该模式下,可以帮助下游客户解决想购买设备但资金又不足的困境,从而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同时又能与客户之间形成更加紧密的联系。这也是“全产业链模式”和“混业经营”概念与光伏产业发展的一种良性的结合。

      在未来分布式光伏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光伏发电系统,再返租给光伏企业,光伏企业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租赁公司收取租金并获得赋税减免,在此模式下,可以一定程度加快项目建设的现金流周转速度,避免了目前光伏企业普遍面临的资金流短缺的问题。对于使用者而言,这种新的运营方式能够以低成本获得电能,长期来看可以减少可观的电费支出。

      在国内,光伏产业的融资租赁模式已有成熟案例,例如英利投资的天津鑫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基于光伏产业投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

      2011年12月16日,英利投资设立天津鑫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为光伏产品、光伏电站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作为国内首家针对光伏行业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正是由于国外“双反”等不利因素对行业冲击的背景下,倒逼而形成的一种“曲线救国”的创新。

      根据公司的规划,该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主要是为客户大型设备采购提供帮助,今后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投入和范围上将进一步扩大。公司拟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帮助上下游客户解决想购买设备但资金又不足的困境,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同时又能与客户之间形成更加紧密的联系。

      因此,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创新金融产品,将为光伏产业提供更具选择性的业务扩展模式,并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公司特有的杠杆作用。而金融租赁公司的内部风控体系以及杠杆效应,将有利于平衡产业规模发展和风险控制间的矛盾。

      三、金融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光伏产业的持续可发展必然需要金融的支持,而后者的有效发挥作用的背后也需要一个可靠的、完善的金融创新体系来为光伏产业提供各种创新的融资渠道。政府在金融创新体系的构建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光伏企业本身也必须不断提高能力与素质,通过双方有效结合来共同推进整个产业体系的平稳有序运行,以及配套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产生和应用。在这个章节中,将主要从加快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加大传统金融支持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和光伏企业自身发展等方面为金融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提供建议。

      3.1、加快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政策支持是光伏产业发展的必须条件,从全球范围内来看,各国的财政补贴和行业发展规划是保证光伏产业能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产业发展已经与政府引导、政策推动紧紧联系。

      在国家层面上,要用货币政策来引导信贷资金的投放,积极推出财政补贴相关政策,支持分布式光伏端打开发展局面。国家在税收方面,要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给予重点企业与项目一定的税收减免等。在光伏人才的引进上给出倾斜性政策,吸引人才进入专业对口的企业,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地方政府层面,应配合国家政策的需要出台各地区配套支持政策,以保证各项政策决定的有效执行。

      在金融配套政策方面,需制定比较宽松的政策,给予金融支持产品创新一个相对良好的政策环境,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相关的产品创新工作,应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扶持和补助,以不断推动产业发展。在鼓励产品创新的同时,需加强有关投资者保护的保障机制,促成融资渠道的稳序发展。

      3.2、加大传统金融支持的扶持力度

      目前,光伏制造类企业的发展主要依托银行贷款作为主要金融支持手段,光伏电站的建设也主要依靠项目贷款来作为最主要的外部融资手段。近年来,随着光伏制造行业的快速扩张,导致大规模的中小企业投入到这个新兴产业链中,使得行业出现严重产能过剩的局面,加之政策性风险的集中爆发,导致行业逐步走向低谷,银行信贷危机也逐步浮出水面,甚至出现上市企业无法偿还银行信贷的情况,银行体系也充分认识到了行业风险,也对相关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目前,银行系统对整个光伏产业的信贷处于清理收缩的状态,直接导致行业大面积洗牌,许多中小企业因资金链问题而纷纷倒下。

      下一阶段,在我们国家整体经济允许的情况下,在其他产业发展不受负面影响的前提下,银行应将信贷政策倾向于光伏产业,在资金投放上予以支持,尽力保障高技术含量企业,资金使用方向要从设备制造端向分布式应用端进行倾斜。

      一是要进一步支持光伏龙头企业,通过他们的发展带动其他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不能过于将信贷资金集中在个别光伏企业上,从而影响了整个产业的协调;二是对中小光伏企业投放资金时,可参考其母公司的信用状况,如果母公司信用状况一直很好,那么可以再合理范围内降低贷款门槛,甚至在审批手续上也予以可行的简化,充分体现支持。三是遇到资金需求量比较庞大,但是发展潜力又很看好的企业或项目时,银行间可以组成银团,提升整体信贷能力。当然,为了达到融资需求,也可以选择和保险、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适当规避风险。四是鼓励产业重组和并购,对该类促进产能优化的项目给予优先资金支持。

      3.3、鼓励金融创新产品

      当前,我国光伏企业的融资方式较为单一,由于经营模式的限制,融资渠道基本也只能是银行贷款、上市IPO和发行债券,而后两者的选择则对公司规模要求甚高,因此,目前光伏行业的产业发展主要还是以银行贷款为主,受信贷政策的影响较大。

      未来,随着分布式光伏应用端的补贴政策逐步到位,工商业平价时代的到来,行业模式将从原先的电站建设为主逐步转变为以分布式光伏发电为主,一定程度上将增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需求,促使新的金融方式的出现,例如前述的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融资租赁等,将银行、券商、PE、基金、租赁公司、保险等金融机构联系起来,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来完成金融产业链各单元的有机组合,有效连接融资端和资金端,配套结构化分层等担保措施,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金融杠杆来放大光伏应用端的发展速度。

      3.4、加强光伏企业的自身发展

      打造光伏产业基地,不是一味地追求数量大而已,更要注重企业的质量。目前,分布式光伏支持政策已经为光伏企业在行业低谷中打开了国内市场,为其后续可持续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平台。但是企业自身仍是至关重要的一方面,企业的战略规划和对于规划的有效实施直接影响了其发展前景。在解决融资难问题方面,如果一味依靠政府政策是无法长效的,企业自身也应当从提升内源融资能力开始提升外源融资能力。

      四、小结

      光伏产业作为在国内发展时间较短的产业,主要作为产业链的制造端存在,依托国外市场的大规模需求,行业规模呈爆发式增长,但随着近年来国外市场需求的大幅下降,如何打开国内市场以解决行业的产能过剩,以及通过向产业链下游应用端的延伸,仿效国外成熟市场那样发展分布式光伏,将成为当下光伏产业急需解决的问题。

      光伏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分布式光伏为主的国内市场应用端的发展与金融的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光伏产业处于快速扩张期后的低谷时期,企业从传统制造端向应用服务端的转型迫在眉睫,企业在扩大国内应用端的渠道投入和加大研发投入都需要源源不断的后续资金,目前该部分资金的主要来源还是银行的信贷资金。由于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影响,大多光伏企业不能获得稳定的信贷资金,甚至目前来看难以获得信贷资金,这一影响预计将延续到国内分布式光伏的后续发展。如何解决这个困局,一方面需要构建完善的金融创新体系,通过创新产品扩大资金的供给渠道;另一方面,政府的担保和相关监管政策和实施细则应加快制定,在扩大产业融资规模的同时,有效控制可能出现的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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