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宁夏连出重拳 规范地面光伏电站建设

   2016-01-14 2840
核心提示: 近年来,对西北各风光大省来说,最为棘手的问题里一定“限电”这块巨石:一方面,这些省份风光资源蕴含丰富,极适合风电光伏的发展;另一方面,鳞次栉比的各类电站却又受限于送出渠道,自身又消纳不了,只能闲待在戈壁上 “晒太阳”……

      近年来,对西北各风光大省来说,最为棘手的问题里一定“限电”这块巨石:一方面,这些省份风光资源蕴含丰富,极适合风电光伏的发展;另一方面,鳞次栉比的各类电站却又受限于送出渠道,自身又消纳不了,只能闲待在戈壁上 “晒太阳”……让人又爱又恨。从中央到地方,虽然出台了不少政策和办法,但是对于越来越严重的限电问题,实在杯水车薪,限电的大潮已经迅速从甘肃蔓延到新疆、宁夏、青海等地,成为光伏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宁夏,在西北各省中不算限电最严重的省份,可是无可讳言的是,这股风潮在宁夏也呈上升趋势。2016年1月5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宁政办发4号文),剑指路条倒卖和大型地面电站乱象,严格控制地面电站建设规模,全力应对西部越来越烈的“弃光限电”现象。

      新的宁政办发4号文表示,今后宁夏的光伏电站,不再是你想建就能建——原则上未纳入规划园区的光伏项目不再给与备案,从根本上限制了路条的数量,坚决遏制限电状况的继续发展。

      园区建设门槛提高

      除了光伏产品和建设经验,园区建设主体本身的资产规模提出要求,4号文规定,资深资产规模低于50亿元的企业,不能承建光伏园区。不仅如此,在投建光伏项目的同时,还要在当地投入不低于30亿元的配套产业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或者直接捐助当地民生。如此以来,电站的整体投入资本大大提高,摒弃了一些无资质或者低资质的企业拿到路条的可能,一句话,让有能力的大公司来宁夏做大光伏!

      为了保证配套产业的落实,4号文规定,并网时,如果配套项目建设低于50%的,电网不收礼此电站的并网申请,并会进一步暂停项目所在地下一年度的光伏项目备案。

      对低效组件说“不”

      除了建设主体,4号文明确对电站所采用的电池组件提出要求,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领跑者”计划标准选取,多晶组件转换率不低于16.5%,单晶组件转换率不低于17%,薄膜组件不低于12%,同时25年内的衰减率不高于20%。如此以来,彻底杜绝低效组件,从根本上保证每一座新投电站的质量。

      土地门槛也进一步提升

      4号文鼓励园区利用荒滩、荒漠等不宜发展农业、生态项目、工业开发的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但是也同时规定,不得占用耕地以及其他补充更低后备资源区。严格把控光伏电站占用土地性质,此外,记者还从业内人士处得知,宁夏地面电站的土地占用税大幅提高,已经达到7-8元/平方米,进一步压缩了项目空间。

      限定送出线路

      在4号文之前,有远见的电站投资商已经实行了,为了降低送出成本,新投建的电站大多是围绕特高压建设。4号文更是在此基础上,对于电站规模、并网电压以及最远输送距离提出要求,超过限定数字,减轻电网压力。

      严格限制路条买卖

      对于屡禁不止的路条倒卖问题,4号文态度坚决,规定取得备案文件6个月内投资额未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会被认为有路条买卖嫌疑,备案文件会予以作废;对于备案期限内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请的项目,彻底杜绝只拿路条不做项目的黄牛,斩断黄牛的利益链条。同时,明确规定,未经备案机构同意,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建设内容。对倒卖项目 备案(核准)文件或非法转让项目谋取不当利益的,今后不再配置光伏电站项目规模指标,并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乱世当用重典。面对电站的无序开发、送出线路的捉襟见肘,期待宁夏4号文的颁发能有力缓解未来的“限电”恶果。

      以下为相关文件全文:

      宁夏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

      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

      为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土地资源、电网接入和消纳能力等发展条件,统筹安排好年度计划指标,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保护好光伏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保障光伏电站有序健康发展,现就光伏电站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园区建设主体选择标准

      (一)拥有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具备丰富光伏电站开发经验、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的企业。有能力根据光伏园区规划,一次建设园区电网、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项目(除能源及产能过剩项目)投资须达到30亿元以上。具体配套产业如下:

      

      配套产业分类表

      (二)参与自治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光伏扶贫项目规模及推进情况,配套一定规模光伏电站资源。

      (三)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自治区光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捐款用于光伏园区项目所在地民生改善。光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及光伏电站资源配套政策另行研究确定。

      二、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标准

      (一)行业技术。

      新建光伏电站使用的电池组件,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领跑者”计划标准选取。多晶硅电池组件、单晶硅电池组件、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衰减率等指标必须符合规定。

      

      电池组件标准表

      (二)土地标准。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荒滩、荒漠等不宜发展农业、生态项目、工业开发的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耕地,也不得在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进行布局。可合理利用煤矿备采区土地资源建设光伏电站,但必须由双方企业事先签订安全协议。

      (三)线路走廊标准。

      光伏电站并网线路设计、施工需与所在光伏发电基地送电走廊规划相衔接。电力部门在审查光伏电站接入系统设计时,应合理控制送出线路的长度和输电走廊。各并网电压等级的光伏电站送出线路长度原则上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送出线路规范表

      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区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的引领作用,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园区化的发展思路,统筹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用途和电网接入等条件,推进光伏电站在规划的园区建设,未纳入规划园区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备案。

      第二条 各地要根据《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优选招商引资企业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积极参与全区光伏园区投资主体竞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优选光伏园区投资主体,积极推进全区光伏电站建设及有关产业发展。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分配我区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结合园区投资主体配套产业年度投资计划,配置相应规模的光伏电站指标,在征求国土资源、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后,下达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

      第四条 光伏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光伏电站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协调完善光伏园区项目土地、环评、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推进光伏园区基础设施及光伏电站建设,按月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光伏园区建设进度,确保年度光伏指标按期完成。

      第五条 光伏园区投资主体企业要加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对于项目取得备案文件6个月内投资额未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备案文件予以作废;对于备案期限内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请的项目。未经备案机构同意,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建设内容。对倒卖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或非法转让项目谋取不当利益的,不得配置光伏电站项目规模指标,并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超出规模指标的项目,不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配套产业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光伏电站投资企业要签订年度光伏电站和配套产业项目推进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共同推进光伏园区及配套产业项目建设。配套产业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督促企业配套产业项目按承诺建设。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根据配套产业项目进度办理光伏电站项目电网接入,对于配套产业项目建设进度超过全年计划投资50%的企业,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方可办理光伏电站接入手续。对于弄虚作假,未建设配套产业的,暂停该企业及配套产业项目所在地下一年度光伏电站项目的备案。

      第七条 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年年底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向社会公示项目审批备案情况和园区投资主体光伏园区光伏电站建设情况、配套产业建设情况。对于配套产业年度投资未能按期完成的,优选新的园区投资主体负责下一年度园区光伏电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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