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是重要的绿色能源,大力发展光伏发电,对改变我国能源结构,减少大气污染,促进我国经济绿色发展、创新发展,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光伏发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截止2015年10月,我国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3500万千瓦,已经成为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光伏发电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光伏发电项目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未利用土地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构成光伏发电企业的沉重负担
光伏发电项目特点是占地面积较大,大部分用地为租用的未利用土地(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地方税务局对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未利用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成了企业最大的负担,阻碍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不符合国家发展新能源的战略规划,影响光伏企业发展。
例如:(1)晋能集团(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平鲁5MW“金太阳示范”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上窑村,占地265亩,项目总投资14300万元。年上网电量670万千瓦时,上网电价0.3418/千瓦时,2014年营业收入229万元,亏损5万元;再按每平米6元缴纳土地使用税,年缴纳土地使用税106万元,造成企业亏损111万元,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2)平鲁5MW“金太阳示范”光伏发电项目,位于朔州市平鲁区高石庄乡上窑村,占地虽在偏远的农村,本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行政属地隶属于朔州市平鲁区,当地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中的城市范围的土地征收平鲁5MW项目土地使用税。
2.光伏发电企业享受不到退税政策,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存
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为含税价,包括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两部分。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部分在售予国家电网、取得收入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但目前光伏发电企业享受不到退税政策。
例如: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含税电价0.95元/千瓦时,其中:燃煤标杆上网电价0.3538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0.5962元/千瓦时。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中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0.5962元/千瓦时,其中含增值税0.101354元/千瓦时。投资100MW光伏发电项目,年发电量1.35亿千瓦时电能,年收入1.28亿元。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收到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8048万元,其中:收入6879万元,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169万元;发电企业依据政策应免缴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增值税,但实际上缴增值税1169万元,加重了光伏发电企业的税负。
3.光伏发电企业电费回收滞后,严重制约企业经营发展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资本金占20%,银行贷款占80%,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的资金由企业回收的电费支付,电价包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两部分。从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只结算燃煤标杆电价收入,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一直未结算,光伏发电企业电费回收滞后,导致企业还本付息困难,影响新投资光伏发电项目融资,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和发展。
例如:2013年投资100MW光伏发电项目,总投资9.5亿元,其中:资本金1.9亿元,银行贷款7.6亿元。年发电量1.5亿千瓦时电能,年收入1.43亿元,其中:燃煤标杆上网电价收入0.53亿元,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收入0.90亿元。(电价0.95元/千瓦时,其中:燃煤标杆上网电价0.3538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0.5962元/千瓦时。)贷款期限10年,贷款利率为当年基准利率上浮10%,前三年还本付息额分别为1.27亿元、1.19亿元、1.15亿元。两年内发电企业的还本付息额为2.46亿元,但目前光伏发电企业只收到结算的燃煤标杆上网电费收入1.06亿元,拖欠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1.9亿元,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现金流中断,无法支付银行贷款本息,造成发电企业生存困难和不可持续发展。
另外:2014年全国用电量为5.52万亿千瓦时,月均0.46万亿千瓦时。电网企业用计算机软件进行预收电费方式结算用户电费,如果按售电价每千瓦时0.5元,预收半月的用电量约0.20万亿千瓦时,电网企业账面始终沉淀预收电费约1000亿元,按活期利率存款一年利息为3.5亿元计算,两项合计1003.5亿元,电网企业有强大的现金流支撑。电网企业现有资金和技术完全可以做到秒结发电企业上网电费,但电网企业已经两年未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电费,造成可再生能源企业生存困难。
二、有关建议如下:
1.建议免除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建议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未利用土地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执行或者予以免除。
2.建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环节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支持,建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环节免征增值税,减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税负,支持光伏发电企业持续发展。
3.建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按月结算
鉴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拖欠严重的情况,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第十三条“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建议电网企业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电费,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持续经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光伏产业困境犹存,那么整个中国光伏产业应该如何走出当前的局面呢?
(一)遵循市场法则
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到今天这种困境,在很大程度上与发展过程当中对市场发展规律的忽视有着很大的关联在市场发展中,无论是何种的产业类型,都应该把遵循市场的发展规律作为发展中考虑的主要问题在过往的发展中,很多地方在发展光伏产业时,未能从市场的需求出发,导致大量光伏企业的扎堆,最终影响了光伏产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同时很多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出于政府形象工程和发展业绩等因素的考虑,对光伏企业的引进和扶持,提供了很多不切实际的利好条件,这种带有一定官僚主义的做法与市场的自由意志和竞争精神是相违背的。
因此,在接下来的光伏产业的发展中,政府应该逐渐的淡出,在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服务功能上予以必要的强化,坚决避免各种瞎指挥、乱作为因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由于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市场利润与竞争的驱使下,很多光伏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通过一系列的竞争手段来获取发展的优势。
这种现象一旦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共相将会影响整个行业发展的秩序与未来因此,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在严格遵循市场规律的同时,利用经济政策与法律规范等方式来不断地为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相对稳健的市场经营秩序这种经营秩序的建立一方面包含各出口企业参与主体资质的审核与监管,另一方面,也是在企业遭受不公平的反倾销政策中的重要的后援力量。
(二)提升科研实力
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科技的发展,光伏产业的发展也不例外因此,光伏产业要想真正走出发展的困境,归根到底,还要从自身的发展找原因目前,我国的光伏产业在发展规模上可以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发展的核心技术方面,我国的光伏企业还存在着很大的依赖性因此,光伏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应该吧人才的培养与引进放在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只有从技术创新上不断地追求卓越,未来的市场竞争中才会掌控到更大的发展的主动权当然,发展科技不应该是某一单个企业的使命和任务国家应该加大对科研开发的扶持力度,借助富有实效的发展政策,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具体的支持。
(三)规范光伏市场
当前市场中出现的光伏产业发展的困境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是光伏产能的过剩,导致发展中各个光伏企业进行过度竞争从本质上来看,我国的光伏市场发展还有待进一步地完善一方面,我们需要规范光伏市场的准入制度,对于发展水平较低,产能不达标的企业要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进行合并或者重组,继而提升整个光伏产业的整体规模竞争力另一方面,要从行业协会监管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光伏产业今后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发展中,通过在一定的法制和规则的范围内开展公平的竞争。
(四)兼并改组,开发国内外市场
当下,我国的光伏产业进入到发展的困境,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地丰富其发展的路径,将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国内来看,要通过兼并与重组的方式,将产能不达标的光伏企业进行淘汰,为规模以上的光伏企业的发展腾出更大的发展空间从国外来看,要将光伏产品的出口国家范围继续扩大在保证目前在欧美市场上的出口优势的基础上,借船出海,加大对非洲、拉美洲等国家的出口力度,从而为国内光伏产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新鲜血液与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