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通知【全文】

   2016-01-08 2900
核心提示: 为了将企业债券支持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落到实处,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12月31日出台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下简称《指引》),明确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等12个具体领域进行重点支持。

      为了将企业债券支持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落到实处,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年12月31日出台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下简称《指引》),明确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等12个具体领域进行重点支持。《指引》还在发行条件方面较以往有诸多突破,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并且允许非公开发行,探索以碳排放权、知识产权等作为发债增信担保方式。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亦可发行绿色企业债券。

      有分析人士认为,《指引》虽然是一个融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但更重要的是释放出政策支持绿色产业的信号,对地方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指引》将与专项建设基金结合形成合力,企业一旦成功发行绿色企业债券,在申请专项资金方面将更具优势。”

      支持领域实行动态调整,长期发挥作用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发布。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加快,这将催生出巨大的绿色融资需求。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估计,中国绿色产业的年投资需求在2万亿人民币以上,而财政资源只能满足10%-15%的绿色投资需求,市场前景极为广阔。

      与此前央行的绿色金融债规定相比,《指引》落实到了具体项目和企业,在支持绿色产业发展上更有针对性。其明确了企业债支持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12个具体领域,涵盖如下:

      一是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二是绿色城镇化项目;三是清洁能源高效利用项目;四是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五是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六是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七是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危废、工业尾矿等;八是生态农业项目;九是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十是低碳产业项目;十一是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十二是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重点支持领域实行动态管理,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随着创新创业的推进,必将有更多的新技术涌现,支持领域实行动态调整、增减,可以让这个体系长时间内切实发挥作用。

      针对绿色债券与普通债券的区别,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有关研报从评级的角度分析,除同样需要关注发行人的偿债意愿、偿债能力、募集资金管理等因素外,企业自身和项目的绿色属性、获得政府支持的力度也将成为评级考虑的重要因素。

      发行条件进一步放宽,突出对技术型企业的支持

      在发行条件方面,除了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发债门槛之外,《指引》注重对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型及中小企业的支持。

      《指引》明确,企业申请发行绿色企业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二是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三是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四是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据了解,由于绿色环保技术的改造、新技术的应用,产品更新领域的设计,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对资金的需求量大、期限较长。此前环保领域的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传统的信贷渠道,其中存在着资金期限错配的问题。由绿色企业直接发行期限比较长的绿色债券,对接项目期限,就会缓解这方面的压力。

      《指引》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运营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以河北省区域来讲,环保企业的业务量大增,随之而来的资金需求也大增。中小企业前期购置设备以及运营资金补充,都会遇到融资难题,保证企业融资渠道的畅通很有必要。”河北经贸大学绿色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小江表示。

      环保企业前期研发成本往往较高,且很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资产规模较小,融资困难。此次允许非公开发行绿色企业债券,正是顾及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值得一提的是,中小企业可将碳排放权、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等作为增信担保质押。此外,《指引》明确,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

      考虑到节能减排、绿色低碳领域逐渐成为上市公司投资热点,《指引》首次允许上市公司发行绿色企业债券。“上市公司目前手上项目较多,有融资需求,环保类上市公司融资顺畅政策支持绿色发展效果也更明显”。湖北省的一位环保企业负责人表示,目前他的企业的业务量大增,2015年营业收入实现大幅增长。

      政策合力对绿色产业形成持续支持

      长期关注环保企业融资的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由于绿色项目周期长且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单纯依赖市场定价可能会低估其总效益,建议政府在发展初期给予一定激励政策,对绿色投资提供从理念到政策的全方位支持。

      《指引》指出,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此外,鼓励绿色项目采用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将优先给予支持。

      “这也意味着,如果企业成功发行绿色企业债券,将更容易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这对绿色企业债券的推广是一个很好的促进因素。”有券商发行人士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在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及以污染防治为主的环保产业快速发展之时,绿色债券前景广阔。“发行绿色企业债券与政府的宏观号召、可持续发展及绿色理念保持一致,对发行人形象也有正面影响。总的来说《指引》很接地气儿,很多领域都适用,直接对接项目和企业,值得期待。”以上券商发行人士表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现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发挥企业债券融资作用,积极探索利用专项建设基金等建立绿色担保基金,加强与相关部门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项目投融资方面的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政策合力,破解资源环境瓶颈约束,推动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附件:《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发展、推动节能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等支持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

      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现阶段支持重点为:

      (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绿色照明等。

      (二)绿色城镇化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发展、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电网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

      (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包括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高效清洁化利用。

      (四)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能、风能、核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空气能等开发利用。

      (五)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等。

      (六)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节水改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

      (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

      (八)生态农林业项目。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九)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

      (十)低碳产业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备的产业化,低碳产品生产项目,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

      (十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

      (十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低碳省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券品种。

      二、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绿色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三)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四)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五)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区域性或同类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标客户节能、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项目,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

      (六)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相关政策

      (一)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二)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三)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四)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绿色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债券。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六)为推动绿色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鼓励绿色项目采用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将优先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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