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没有得到过来自气候投资基金的任何项目。截至2014年,全球环境基金(GEF)向141个中国项目提供了约10.62亿美元的赠款支持。此外,中国还参与了41个区域和全球项目,是少数几个向GEF捐资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2009年以来,“1000亿美元”始终萦绕在气候谈判桌上,这是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达成的出资承诺——“发达国家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
墨迹未干的巴黎协定,重申了这一出资义务,明确“提供规模更大的资金资源”。那么,围绕气候变化的这些真金白银如何在这个地球上流动和分配?随着巴黎协定开启一个新的气候时代,资金问题又将如何演变?
从1991年全球环境基金在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设立以来,国际气候资金机制已经走过二十多年历史,形成了包括全球环境基金(GEF)、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适应基金(AF)、绿色气候基金(GCF)等在内的公约内资金机制阵营。而成立于2008年的气候投资基金(CIF),是UNFCCC公约之外的重要资金机制。
各国围绕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一系列谈判,本质上是各国经济利益和发展空间的角逐。
公约内资金机制的重要来源是发达国家认捐,GEF、SCCF和LDCF,已经募集了超过50亿美元的资金,撬动了350亿美元的联合融资,资金投放到了167个国家的不同环境项目。
国际气候资金机制
“适应基金的资金来源稍有不同,是从《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的经核证减排量收益中提取2%,再加上发达国家自愿捐资及少量投资收入。目前通过该基金通过碳市场渠道获得资金1.9亿美元,通过捐赠渠道获得3亿美元左右。国际碳价走低的情况下,这一资金渠道也难以持续稳定地输送资金。”绿色气候基金在2014年底得到了共计101.4亿美元的捐赠承诺,未来运营资金的年平均额度可能是GEF资金的近十倍。
把以上资金额度累积起来,不难看出:多年来直接募集资金的成果总额,不抵1000亿美元这个数量级的一半。
公约外资金机制体现着更清晰的出资人意图。CIF由14个国家出资设立,成立之初即获76亿美元的出资承诺,至今仅有7%尚未兑现。英国和美国占全部捐资的55%以上。CIF的钱同样交由世界银行托管,但撬动私营部门资金及用款国其他资金、扩大资助额的影响效应、主张发挥市场作用、强调要求用款国改善本国制度环境,显然是其最为看重的地方。换言之,随着这些资金来到发展中国家的,有着应对气候变化、优化环境之外的其他意图。
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得到过来自CIF的任何项目。截止到2014年,GEF向141个中国项目提供了约10.62亿美元的赠款支持。此外,中国还参与了41个区域和全球项目,是少数几个向GEF捐资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当然,随着新气候时代的开启,情况在发生变化。中国主导的“南南合作基金”,自从提出以来就是气候事务中的热门议题。巴黎协定中,各国又一次接受了对出资责任的重申,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加入国际气候资金阵营,有着深刻联系。
无论如何,在气候议题重要性升级的今天,气候资金无疑会面临深化、细化的现实要求。
巴黎协定明确发达国家缔约方“每两年对相关指示性定量定质信息进行通报,包括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的公共财政资源方面可获得的预测水平。鼓励其他提供资源的缔约方也自愿每两年通报一次这种信息”。
谈判能做到这一步,已经算是胜利。但气候资金的MRV(监测、报告、认定),绝不似“通报信息”这几个字这么简单。
以中国视角为例,气候资金的来源包括诸多渠道——国际气候资金、公共财政投入、碳市场、慈善捐赠、传统金融市场中与气候变化应用相关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直接投资。2015年12月9日,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在巴黎发布《2015中国气候融资报告》,其中对中国的气候资金供给做出了具体分析。
相对而言,来自碳市场和慈善捐赠的资金较易核算,但其资金量还很有限。2014年,中国七个碳市场试点在二级市场累计成交总额4.95亿元人民币,中国接受的国内外捐赠款中,有36.5亿元人民币流向生态环境领域。
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通过国际气候资金(就是上述若干“基金”),体现为具体的项目中的赠款或优惠贷款。这些基金大多由世界银行等发展性多边金融机构代管,所以中国各地耳熟能详的“世界银行项目”,其中一部分就意味着气候资金的分配和流入。当然,还有一些双边机构在执行诸如中美气候与能源合作等双边机制中的资金流动。总的说来,没有公开详尽的数据进行完整的统计和报告。
此外,中国政府花费的财政资金当然非常重要。2014年公共财政投入中的环保决算为2033.03亿元,在中央层面的占比已逐渐高于文化体育与传媒以及医疗卫生支出。这一来源的气候资金,其MRV难点在于: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比例无法得到准确的估算。《2014中国低碳发展报告》分析认为2011年全国财政(中央和地方)在能效改革与可再生能源领域撬动社会资金2900.1亿元。
企业直接投资和传统金融市场中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投融资,其首要目的是获取回报,但因其资金切实推动了清洁低碳发展,如不计入广义的气候资金范畴,显然缺乏合理性。
2014年,中国对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的全球投资总额达到了83.3亿美元,中国清洁技术企业境内外IPO融资超过80亿美元;相关领域内获得VC/PE的投资规模和并购市场完成的交易规模超过37亿美元。2014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7.59万亿元人民币。2000年至2013年,水务建设、江河湖泊治理、轨道交通、铁道建设等低碳发展相关行业发行债券的总规模大约为1.3万亿人民币。
这些传统金融市场上的投融资渠道虽然有较为完备的数据体系,但因绿色投融资项目的标准和绿色评级的方法论尚待完善,其作为气候资金的数据详实程度,仍需提升。
上述诸多渠道,在经济体运行中处于不同的层面,其数据基础和核算口径各不相同,资金的动员效应更是差异巨大。不仅如此,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目标,虽同根同源却又有着各自不同的侧重,在目前的计算中有时会迫于无奈而粗略指代,在很多领域根本还没有成熟的数据监测体系,或者是数据体系之间难以衔接。
鉴于气候问题的复杂性,系统的气候资金核算体系,对目前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是挑战。但巴黎协定给出的方向,理应让全球更有动力来回应这一挑战。随着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在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上升,各国加强气候资金流的监测核算,在财务口径中更加体现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发展和完善相关的方法论及核算体系,在MRV方法论的发展中积极作为、贡献力量,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