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时间表
●2015年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30%以上
●2016年年底前,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50%左右,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70%左右
●2017年年底前,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80%左右,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2018年年底前,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2018年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任务。”记者日前从山东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了解到的。
《指导意见》指出,围绕《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全省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工作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政策、科技支撑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积极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通过落实奖励政策,规范环境监管,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大力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将有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按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测算,全省每年能减排烟尘5.3万吨、二氧化硫30万吨、氮氧化物46万吨,污染物减排效益明显。通过推广超低排放,严格落实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燃煤企业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治理难度大的小型燃煤机组(锅炉),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同时,大力推广超低排放,为全省环保产业发展、科技水平提升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创造了良好机遇。
统一标准,先易后难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确认
据了解,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从2011年开始,山东省探索开展了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组织编制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年发布实施。标准规定,核心控制区内,到2020年燃煤机组应该达到燃气机组的排放水平,标准的编制实施激发了山东省超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截至目前,全省已建成17台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在建超低排放燃煤机组达到36台。
《指导意见》确定了“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科学监测,绩效审核;以奖代补,鼓励先进”的工作原则。
《指导意见》明确,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根据燃煤机组(锅炉)不同类型、规模,分类实施,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地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燃煤机组(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应按照《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等技术要求和超低排放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减排效益的绩效审核,确保超低排放改造取得实效。
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锅炉),按规定实行“以奖代补”、电价补贴、电量鼓励和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尽早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早日建成达效。
明确改造时间表
单台10蒸吨/小时锅炉要淘汰
《指导意见》确定,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小型燃煤锅炉(炉具)实施环保改造。
2015年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30%以上。2016年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50%左右,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70%左右。2017年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80%左右,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2018年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其他燃煤机组积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年底前,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40%以上。2017年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80%左右。2018年年底前,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2015年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
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动、抓好落实
山东省要求,把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作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重要内容,补充纳入设区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明确目标,完善措施,加强联动,抓好落实。
积极推进电力结构调整,加强绿色电量调度,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严格执行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地方环保标准,落实环保电价政策,确保超低排放改造任务落实到位。
要强化科技支撑,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机制,加快脱硫、脱硝和除尘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重点推广使用新型无毒脱硝催化剂。对于新配套或改造脱硝设施的,应严格执行《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脱硝催化剂。
要完善市场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超低排放改造和运营,通过委托污染治理、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治污服务,降低企业治污成本,提高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推动全省环保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要严格绩效审核。制定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绩效审核和奖励办法,加强对超低排放燃煤机组(锅炉)的监管、监测,认真评估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设施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情况,科学核算减排效益。
《指导意见》确定,落实资金奖励、电价补贴、电量鼓励、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激励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通过绩效审核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燃煤机组(锅炉),省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对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的环保改造,由设区市政府制定出台奖励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在原有环保电价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在分配年度发电量计划时,给予增加发电小时数奖励。其中,对已落实超低排放电价的奖励200小时电量,对尚未落实超低排放电价的奖励300小时电量。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锅炉),按山东省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的规定核减排污费。
要加强行政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确保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准确、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现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不能准确反映超低排放实际情况的,应进行更新。严格环保准入,新建燃煤机组(锅炉)应当满足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